未成年人在外犯罪 指派“代理家长”履责

20.08.2014  14:22
热心人士可申请,聘期5年,惠城出台基层法院首个“代理家长”制度 摘要:惠城区法院联合多个政府部门制定《惠城区“代理家长”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实施细则》,使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有章可依。这也是惠州市基层法院出台的首个“代理家长”的制度规定。今年以来,惠城法院“代理家长”共代理了17宗案件。

        南都讯  记者张广军  实习生谭小玉  通讯员陈署涛 惠城区法院联合多个政府部门制定《惠城区“代理家长”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实施细则》,使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有章可依。这也是惠州市基层法院出台的首个“代理家长”的制度规定。今年以来,惠城法院“代理家长”共代理了17宗案件。

        少年盗窃获刑  法院指派“代理家长

        17岁的贵州人小黎初中毕业后在惠州打工,因无一技之长,最终失业。今年4月,他因入室盗窃他人财物被检察院起诉至惠城区法院。庭审时,法院了解到,由于没有生活来源,当日小黎欲找老同事借钱,发现宿舍没人,才生盗窃之心。

        因小黎的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在外地,联系不到。惠城法院通过惠城区妇联,指派“代理家长”邓苑萍作为小黎的合适成年人代表,并指定一名律师为其辩护。庭审中“代理家长”邓女士对小黎进行稳定情绪和法制教育,小黎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悔罪认识。

        小黎服判认罪,并很感激法院在其父母未能到庭情况下专门为其聘请“代理家长”出庭辩护,让他感到安心。惠城法院认为小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判决拘役4个月,处罚金1000元。

        城区妇联牵头考察“代理家长”人选

        “代理家长”是“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代名词,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讯问或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其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依法履行建议、阅签笔录、教育、安抚等职责,确保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讯问或者审判时的公平、公正,保障其合法权益。

        惠城区法院介绍,“代理家长”由城区妇联牵头组织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中掌握基本法律常识或者心理学知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公益事业的人员中进行考察、审定、选任,并进行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和刑事诉讼法、青少年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学等岗前培训,确保“代理家长”专业,有责任心和爱心,更充分地发挥“代理家长”作用。

        今年“代理家长”已代理17宗案

        同时,“代理家长”由城区妇联发给“惠城区‘代理家长’工作证”和聘任书,聘期为五年,五年期满后自动解聘。如需继续留任,必须重新申请。服务过程中,“代理家长”不可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和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其他资料,以及本人在参与案件办理过程中知悉的案件情况,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不可采取诱导、暗示方式妨碍刑事诉讼,否则将被解聘。

        惠城法院表示,今年以来,法院“代理家长”共代理了17宗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