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区出台政策保障劳动者权益 工程开工前先交工资保证金

05.09.2014  13:18

  本报讯 日前,《梅江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正式实施,解决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为劳动者合法获取劳动报酬加上“护身符”。

  该《办法》适用于在梅江区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修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首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需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指定银行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总造价50万元以下存入保证金3万元;合同总造价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合同总造价的6%存入;合同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1000万元部分按6%标准,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2%标准,一次性划拨资金存入建筑施工企业保证金专用账户。在建设施工单位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准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区人社部门可向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发出通知书,提取保证金按比例发放给劳动者。

  (钟兴明  曾仕谦  张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