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城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 本人未提异议
经过近一天的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甘正良宣布,中共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休庭。合议庭将依法择期宣判。
开庭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 李春城没有提出异议
上午8时30分,本案审判长、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甘正良宣布开庭。本案公诉人、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凯宣读起诉书,指控李春城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
在审判长主持下,法庭就被告人李春城的主体身份、受贿事实、滥用职权事实、量刑情节等四个方面进行法庭调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春城利用其担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泸州市委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四川省委常委、中共成都市委书记、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4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79.7597万元。2001年9月至2011年7月,李春城担任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成都市委书记期间,在周永康(另案处理)的授意下,违反相关规定,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提供帮助,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李春城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辩护人
建议法庭全面考量其罪行 从轻进行处罚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为他人谋利和收受贿赂之间的关联性、被告人在滥用职权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退赃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等方面,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充分证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春城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同时,李春城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滥用职权部分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受贿犯罪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并有立功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发表了对被告人有罪、罪轻等辩护意见,认为李春城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建议法庭全面考量李春城的罪行从轻进行处罚。
审判长指出,控辩双方就定罪的事实、证据,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法律适用问题,以及量刑情节等,充分发表了意见,各方观点已经阐释清楚,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予以充分考虑。
李春城
真心诚意地认罪悔罪 接受法律的惩处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李春城作了最后陈述。他说,起诉书中对我的所有指控都是属实的,我没有任何异议。司法机关依法文明办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人生没有办法重来,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所犯下的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对党的形象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公信力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令自己羞愧难当、痛悔不已。我错了,真的对不起大家。面对自己犯下的严重罪行和错误,我为自己辜负了党和人民的教育培养而深感痛悔,为自己背叛了入党誓言和信念追求而深感自责!我真心诚意地认罪悔罪,真心诚意地接受法律的惩处。请司法机关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认真改造,洗心革面,以实际行动回报党和社会。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及新闻记者、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全程旁听庭审的湖北省嘉鱼县干部杨洁说,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庭审氛围严肃文明、理性平和,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又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全程旁听庭审的咸宁市政协委员朱敏说,庭审体现了党和国家依法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任何人只要触犯了法律,就要接受法律的审判,这次审理让我们对全面依法治国充满信心。
据了解,本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于2015年2月11日移送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19日,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及时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相关诉讼权利。开庭前,合议庭依法组织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的管辖、有无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有无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