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政:“抓鸟重判”就是以儆效尤
08.12.2015 18:37
本文来源: Southcn.Com
据媒体报道,河南郑州一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不少人质疑量刑过重,指责当地司法系统小题大做。
抓16只鸟,被判刑10年半。从表面上看,似乎太重。但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闫某情节属于特别严重。言下之意就该重判。此种情况,公众热议且广泛质疑判刑太重会不会引起误导?笔者以为,这可不是什么“民心所向”,不过是惯性思维在作怪。
质疑者认为,闫某及其朋友不知道所抓的鸟是燕隼,也不知道这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公众惯性思维是“不知者不为罪”,所以,对于他们这种违法行为,还是该轻判或者以教育为重。但是,法律是规范人们言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最高行为准则,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法理上来讲,不懂法、不知法并不代表违法了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处罚,这不是免责的理由。法律的条文是刚性的,不是凭公众感情意愿就可以打折扣和网开一面的。
抓16只鸟,被判刑10年半,不懂法、不守法的代价多么沉重。应该说质疑“抓鸟重判”不是过错,从另一个角度彰显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公正的期盼。但是,每个人也应该明白,质疑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不能打着感情牌意气用事,应当打破公众惯性思维,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让法律成为感情主义的傀儡,也不能让感情成为法律教条主义的奴隶。(杨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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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2015 1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