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规范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

28.06.2016  11:05

国家林业局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技术规程》。同时,要求尚未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的省区尽快开展全面系统的普查,正在开展和已完成普查工作的省区尽快将普查数据录入林木种质资源普查信息管理系统。

规程》对林木种质资源的普查对象、内容、方法、成果和工作程序以及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对象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林木种质资源,包括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采种林、遗传试验林、植物园、树木园、种质资源保存林(圃)、种子库等专门场所保存的种质资源,原始林、天然林、天然次生林内处于野生状态的种质资源,在造林工程、城乡绿化、庭院绿化、经济林果园等栽培利用的种质资源,以及古树名木。普查采用资料查阅、知情人访谈、踏查、线路调查、样地调查、单株调查等方法,重点查清区域内乔木、灌木、竹类和藤本等林业植物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及生长情况;记录分布地点的群落类型及生长环境;调查树种种内的变异类型、来源、经济性状、抗逆性、保存状况等。普查工作包括普查准备、外业调查、内业整理、成果总结、审核验收及存档等程序,成果主要包括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报告,林木种质资源名录、影像、凭证标本,林木种质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调查过程中收集和编制的各类文字技术资料及图件档案等。

规程》规定,普查的质量监督管理实行4级管理制度,即调查单位自查、市级检查、省级核查、国家级抽查。调查组每完成一个阶段的工作,需对清查、样地测设等调查图、外业记录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质量检查要覆盖调查工作的全过程,检查数量不少于各区县调查总量(乡、镇行政区域)的10%。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市、区、县组织核查,核查数量不少于该地区调查总量的5%。国家林业局对各省的清查结果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该省调查总量的3%。

规程》明确,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工作成果以会议形式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人员不少于7人。验收结果评价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对外业调查(包括实测与记载)达不到调查要求的,应重新调查;数据录入不合格的,应重新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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