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权争议调解处理条例(草案)》拟规定:调解员,可公开聘社会人士

08.10.2015  10:51

南方日报讯  (记者/辛均庆  通讯员/任宣)1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广东省林权争议调解处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权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技能。可以公开聘请熟悉林权历史和现实情况、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社会人士作为林权争议调解员,应邀参与林权争议调处活动。

当事人如何申请林权争议调处?草案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调处机构提交《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用于归档的经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复印件,并按照被申请方的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同意,推选参加调处的代表并予以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此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调处活动。代理人从事林权争议调处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提供或者协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不得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他人扰乱调处秩序,不得哄闹、冲击调处机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调处工作人员。村(居)法律顾问应当参加调处活动。

依据草案,调处的法定依据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当事人未取得前款证书的,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以及之后依法变更的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公众如有意见,可于11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邮编:510080,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传真:020—37866802),并将意见的电子文本发送到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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