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新规:鼓励有条件地区免收校车费

04.03.2015  22:21

   广东发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新规,建立三级财政校车专项补助制度

  羊城晚报讯 记者薛江华报道:3日,广东省政府官网发布《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规定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 校车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对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处500元罚款;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 上的,处2000元罚款。

  校车过桥费有望优惠

  《办法》规定,建立省、地级以上市、县三级财政校车专项补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校车服务财政资助制度,落实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分担的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校车服务税收优惠,在规定权限内制定校车路桥车辆通行费的优惠办法。

  保险机构应当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和司乘人员责任保险等保险条款费率,对符合费率浮动优惠条件的应当给予优惠。建立校车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校车理赔时效和服务水平。

  校车免费是趋势

  《办法》规定,学校向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并收取校车费的,应当按照中小学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校车费。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线路性质执行相应价格政策。

  校车要实时监管

  《办法》规定,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监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的重点车辆监控平台,应当对校车运行进行统一监管。

  校车发车前,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专人查验校车,发现无随车照管人员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不得放行。

  超载逾20%罚2000元

  校车发车前载乘学生或者幼儿的,还应当查验是否超过核载人数。发现超过核载人数的,不得放行。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对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处500元罚款;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除不准继续驾驶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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