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试点校长教师交流制 校领导提拔需交流经历
珠海今年起试点校长教师交流制 原校连任满9年,校长必须交流到同区其他学校
南方日报讯 (记者/林群贤)珠海将于今年起试行同一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制,并将于2015年全面展开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教育水平差距。这是记者11日下午从《珠海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获悉的。
根据规定,校级领导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两届(6年)的原则上应交流;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9年及以上的必须交流;专任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满9年及以上的也必须交流。
各区每年交流人数不低于教师总数5%
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珠海将通过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师资均衡配置,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城乡互动的原则,将调整交流与素质提升相结合、个人自愿与组织选派相结合,力争3—5年实现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逐步实现区域内师资资源均衡化。
《意见》提出,交流原则上在同一行政区(功能区)内的义务教育同类学校之间进行。重点推进优质学校与相对薄弱学校之间、城乡学校之间、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校长教师交流,着重推进骨干教师和优秀管理干部交流,坚持组织选派与个人自愿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校长教师交流。各行政区(功能区)每年交流人数(校长教师)占本区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按照规定,同一所学校党政班子每次交流人数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30%,同时要加强合并学校(项目学校)各校区之间的教师交流力度,每年交流的人数占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此外,每年各区骨干教师交流人数不低于本区骨干教师总数的5%(按比例不足1人的,每年确保不少于1人)。
后年起校领导提拔必须要有交流经历
《意见》提出,校级领导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两届(6年)的原则上应交流,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9年及以上的必须交流。而专任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满9年及以上的也列入交流对象。
根据区域内义务教育实际情况,由各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区域内校长、教师转任交流。交流人员人事关系转入流入学校。若流入学校没有相应空岗,可暂不调动人事关系,但交流履职年限不少于3年。此外,校长、教师也可以个人申请交流、组织选派交流、岗位竞聘交流、校际对口支援活动等形式交流到其他学校。
值得注意的是,校长、教师的交流将与评级、晋升挂钩。据了解,从2016年9月1日起,校级领导干部提拔,须有1年以上的交流或支教经历。教师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岗位聘任时,也须有1年以上的交流或支教经历。
另外,珠海将严格控制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的骨干教师调入城区学校,实行总量控制。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校长(园长)教师交流工作,也将参照《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