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飙车案两司机被取保候审 不符合逮捕条件
本报讯(记者 杨琳)4月11日晚,在大屯路隧道内,一辆红色法拉利跑车和一辆绿色兰博基尼跑车与隧道墙壁和道路护栏发生碰撞,两车严重损坏。4月13日,两名司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据悉,由于唐、于二人刑事拘留期限已满,朝阳法院在5月12日为二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当天下午二人离开了朝阳看守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仅是拘役,不符合逮捕条件,由于二人刑事拘留期限至5月12日届满,为防止超期羁押,法院对二人采取取保候审。
两名飙车司机近日被取保候审
4月11日晚9点,唐某和于某分别驾驶兰博基尼轿车和法拉利轿车,在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外环处道路上由东向西故意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及护栏、防护墙等交通设施损坏,并致兰博基尼小轿车内乘客徐女士腰椎爆裂性骨折。
警方经调查取证认定,两名司机存在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两车在隧道内行驶过程中,瞬间时速超过160公里,4月13日,朝阳公安分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二人刑事拘留。
唐、于二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限至5月12日届满。拘留期限届满后,为防止超期羁押,依法需变更强制措施。5月12日,朝阳法院为二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12日下午5时许,唐、于二人在保证人的陪同下离开朝阳看守所。
此外,在车祸中受伤的徐女士于5月11日正式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书,对因受伤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等项损失提出索赔。对于徐某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朝阳法院已经正式受理。目前,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工作正在法官主持下积极进行,目前双方尚未达成调解协议。
涉嫌危险驾驶罪为何没有逮捕?
为何并不逮捕唐、于二人,而是对二人执行取保候审?法院称,根据我国《刑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应当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根据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仅是拘役,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而逮捕的适用对象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唐、于二人显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唐、于二人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故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时,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据悉,唐、于的家人分别作为保证人出具了保证书,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唐、于二人提供了担保。
羁押暂时被解除与最终判决无关
根据相关规定,取保候审后,唐、于二人依照法律规定需做到随传随到,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住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需在24小时内报告,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而保证人将负责监督二人不得违反上述规定,一旦发现有违上述规定,则需及时报告,如果未及时报告,则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宋英辉教授指出:“此案变更强制措施,暂时解除对被告人的羁押是依法进行的。一方面,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强制措施,不等于无罪释放,取保候审与法院最终所判处的刑罚没有关系。如果法院最终判处的刑罚为拘役、有期徒刑等需要剥夺人身自由,并且刑期超过目前已被羁押的期限的,对被告人仍会依法收监执行。另一方面,因为本案指控的是危险驾驶罪,该罪名的主刑刑种仅是拘役,不符合逮捕条件。故被告人的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司法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