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学习贯彻《慈善法》
9月1日起实施,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更加便利
6月28日上午,梅州市民政局联合梅州市普法办在市委党校举办了全市学习贯彻《慈善法》培训班,省民政厅法规处处长王世国应邀为大家解读了慈善法的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及内容等,为我市全面贯彻9月1日起实施的首部《慈善法》做准备。市民政局全体干部职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市直(梅江区)教育、卫计、文广电、团市委、普法办、科协、社科联等相关单位,社会公益组织、协会的相关负责人共160多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由陈汉杰副局长主持,市民政局何小卫局长作动员讲话。
近年来,我市慈善活动公益事业日益活跃。截至去年底,全市注册志愿者近15万人,登记备案的志愿服务组织274个,开展的志愿服务覆盖了8个县(市、区),98个镇(街道),165个社区,志愿服务项目达111个。全市登记的社会组织共1863个,其中市级388个、基金会8个。这些社会组织大部分活跃在慈善领域,活动范围涉及教科文卫、赈灾扶贫、环境保护、社会救助等,并形成了慈善福彩、扶贫济困日“6.30”等公益品牌。但随着慈善主体、募捐渠道多元化,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市慈善事业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慈善事业呈现多头管理、管不到位的局面;对于网络募捐、个人募捐等募捐行为难以有效管理;对诈捐行为、骗捐行为难以实施处罚;慈善激励措施缺乏法律保障。慈善法实施后,将极大地引领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对于促进梅州市脱贫攻坚、全面振兴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与之前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比,《慈善法》界定的慈善活动扩大到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环保等其他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各种活动;适度扩大了公开募捐主体范围,使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更加便利,同时对慈善组织、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等内容进行规范;明确了减免税费、金融支持、购买服务等方面的促进和监管措施,并明确了须要负法律责任的情况。对于日常生活中不时见到的朋友圈求助是否可以这一问题?《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进行公开募捐,但不禁止个人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