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展:广州市检察院未支持起诉小鸣单车公益诉讼案
全国首起共享单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已立案,检察院是否会支持起诉?12月18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小鸣单车”拖欠消费者押金、资金账户管理不规范等系列问题,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26日,南方日报记者在广东省检察院发布会上了解到, 由于共享单车消费不属于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广州市检察院未支持起诉。
为何检察机关未支持起诉?
对“小鸣单车”一案,近日广东省消委会也向广州市检察院发函,恳请广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同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也都涉及到不少消费者的利益,为何此次检察机关未支持起诉?
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第二款规定,明确规定了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意味着,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只包括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小鸣单车”一案,并不属于法定范围。
“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仅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提起或者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周虹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周虹表示,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也是制度运行的落脚点,公益与私益相对应,最突出的特点是权益归属主体的不特定性。省消委会提起小鸣单车公益诉讼一案,为广大消费者追讨共享单车押金,做法值得肯定,但此案只涉及特定消费者的私益,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或者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律师:检察机关暂未参与到案件中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未支持起诉,说明检察机关暂未参与到这一案件中,”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飞表示,这不影响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实际上,自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以来,广东检察机关办理过不少对社会有广泛影响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如2015年,广州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彭某胜等16人违反食盐定点生产和专营专卖的规定,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食盐,且未进行加碘供应,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在白云区一带销售。经统计,共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共计230吨,非法销售总价款达约14万元。广州市检察院向省消委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省消委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省消委会复函称,对其中涉案的15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恳请市检察院支持起诉,同时不对刘某亮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鉴于省消委会不对刘某亮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今年10月,广州市检察院对刘某亮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