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官员受贿千万获刑14年 检方抗诉后改判无期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广东省国税局原局长李永恒受贿千万一审获刑14年,其本人表示服判。然而,他的案件并未就此了结。记者昨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今年2月,深圳市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认为量刑过轻。近日,广东省高院改判,李永恒获无期徒刑。事实上,因检察院抗诉而被加刑的贪官并不罕见。
收千万贿款多数为索贿
1952年出生的李永恒于2012年从广东省国税局局长的岗位上退下来,2013年年底,他便因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后经司法机关调查,他的问题并非“个人问题”,其妻子江苑在他的腐败道路上,也扮演了重要角色。据检方此前指控,李永恒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42万余元、港币65万元。
其中,李永恒索取潮州市中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詹某人民币868万余元,收受其港币5万元。2013年,李永恒、江苑夫妇看中广州天河区博雅御轩和从化区的房子,于是要求詹某付款,詹某分别以长期租赁和购买方式,为李永恒夫妇支付了上述两套房的房款。同年,李永恒夫妇和女儿李某,在澳大利亚悉尼看中一处房产,李向詹索650万元,詹通过地下钱庄将钱转入李永恒女儿位于香港的账户,用于购房。
检方还指控,2009年底,李永恒夫妇和李某到中山市完美公司参观,完美公司总裁胡某、财务总监彭某为讨好李永恒,提出聘请李某为该公司财务顾问。一直到2012年8月,完美公司共转账60万港币到李某账户,但李某并未履职。作为回报,李永恒则会让下属关照完美公司。此外,李永恒还被控收受浙江西安交大龙山软件有限公司、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贿赂。
一审判14年他服检察院不服
今年2月,深圳市中院对李永恒一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李永恒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李永恒表示服判。据媒体报道,深圳中院一审对事实部分和数额均采信了的检方的指控。之所以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是因为考虑到李永恒坦白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包括主动交代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此外,案件审理期间,李永恒部分退赃,并申请处置房产退赃,具有一定悔罪表现。
但这之后,李永恒一案并未尘埃落定。很快,深圳市检察院针对该判决提起了抗诉。该院认为,李永恒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且绝大部分款项系索贿所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该院认为,一审量刑不当,于是抗诉到广东省高院。
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高院近日对该案改判,以受贿罪判处李永恒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据了解,李永恒妻子江苑因在其受贿中扮演重要角色,一审以受贿罪也已获刑6年。
知多D
“上诉不加刑”是审判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有的被告人为了获得轻判,在一审判决后选择上诉,以谋求二审能获得改判,心想反正“上诉不加刑”;而有的人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可能自认判决有些轻,便心存侥幸,选择不上诉,以为就此案结事了。
然而,“抗诉”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审判监督职能,在维护一些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让一些被告人的侥幸心理化为泡影。事实上,检方发挥抗诉职能,并非偶尔为之,2014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就对394件刑事裁判和305件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
尤其职务犯罪的审判,定罪量刑如果有失偏颇,难免引发公众质疑。近年来,广东地区涉腐的官员,除了李永恒外,还有几名高官在一审获得轻判之后也遭遇了“加刑”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