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保障条例昨起实施 被欠薪者可就近申请垫付
无论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在不在本市,员工可向用工所在地或登记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欠薪垫付,《〈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昨日起实施,方便劳动者就近享受欠薪保障服务。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无论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在不在本市,员工可向用工所在地或登记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欠薪垫付,《〈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昨日起实施,方便劳动者就近享受欠薪保障服务。
深圳最早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于1996年颁布,2008年修订。依据《条例》规定,深圳率先在全国实施欠薪保障制度,依法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当用人单位(不含个体户)拖欠员工工资,且具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逃逸两种情形之一时,由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用欠薪保障基金向员工垫付一定数额工资,然后代员工继续追偿已垫付的欠薪。据统计,2011-2013年期间,深圳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启动欠薪保障基金垫付欠薪案件178宗,垫付金额7089万元,涉及员工1.36万人。
为进一步完善欠薪保障制度,进一步增强《条例》部分条款的可操作性,深圳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社局解释,《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欠薪垫付受理范围。《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在本市的,员工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欠薪垫付;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不在本市的,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登记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欠薪垫付。另外,《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5名以上员工同时提出欠薪垫付申请的,应当推选员工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此外,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知相关机构,分别纳入本市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在24小时内到现场协助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处理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且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已按规定垫付欠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