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老板早付欠款有望获轻判、缓刑

02.01.2018  19:07

临近农历年底,一些公司、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凸显出来,有劳动者辛苦工作了一年却拿不到钱回家。为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近三年广州地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审判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劳动密集型行业案件多发

据介绍,2015年至2017年,广州两级法院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111件,判处被告人116人,涉及受害人4880人,涉案应付劳动报酬金额30616511元。近年来,广州法院持民生导向,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从案件发生的行业来看,该类案件多发于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个体或中小企业。其中,涉加工制造行业的有82件、被告人87人、受害人3685人,案件数占审结案件总数73.87%;建筑施工行业的有10件、被告人10人、受害人613人,案件数占审结案件总数9.01%;餐饮行业的有6件、被告人6人、受害人298人,案件数占审结案件总数5.41%;贸易行业的有3件、被告人3人、受害人131人,案件数占审结案件总数2.70%。

适用缓刑鼓励被告人还钱

据广州中院披露,从刑罚适用方面看,上述案件中,在立案前、公诉前、一审宣判前已经支付并赔偿的,最终被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适用缓刑案件数量较多。全部111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97件、被告人102人,均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拘役的8件、被告人8人;适用缓刑的31件、被告人33人;单处罚金的2件、被告人2人;检察院撤诉的4件、被告人4人。

广州中院称,适用缓刑案件数量较多,主要原因在于刑法非以惩罚为唯一目的,还兼具紧张劳资关系的社会修复功能,鼓励被告人及早全额支付报酬。

从涉案受害人来看,被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对象主要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且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其中,受害人为100人以上的案件有9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8.11%,其中2件受害人数达到320余人;受害人为50人以上的为32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8.83%。

从涉案金额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涉案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9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8.11%;达到50万元以上的1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6.22%;10万元以上的103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92.79%。

焦点

满足三个条件恶意欠薪就可入刑

据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赵俊介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必须符合三个必备要件:一是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恶意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恶意欠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即该类案件入刑前,要经过相关部门的“限期整改”、“行政处理决定”等行政前置处理程序。

案例

欠薪49万跑路被判刑一年三个月

海珠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陈云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中,被告人陈云华于2015年3月初开始,雇用黄某荷、胡某君等39名工人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海珠区瑞宝村五社工业区5栋二楼的无牌制衣厂工作,并口头约定次月20日支付工资。至同年4月22日晚,被告人陈云华失去联系。同月28日,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张贴文书、公告、通知及发送手机短信通知等方式向被告人陈云华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同月29日之前支付39名员工2015年3月至2015年4月22日期间的劳动报酬,但被告人陈云华仍不支付,并以离开广州、变更电话号码等方法逃匿。

经核算,被告人陈云华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约498742元,达到追诉标准。2016年2月16日,被告人陈云华在四川省内江市被抓获。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公诉前基本付清欠薪仅被单处罚金

在花都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卢云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中,从2015年1月开始,被告人卢云祥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的广州市千采皮具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6月共欠168名员工工资共计421822元。

2016年1月15日,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被告人卢云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16年1月18日9时前支付所欠工人的工资,但被告人卢云祥逾期未支付工人工资;2016年1月20日,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被告人卢云祥的欠薪情况进行公告,但其仍拒不支付所欠工人工资。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卢云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6年5月31日开始,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卢云祥支付165名工人工资共计411270元;尚欠3名工人工资(因无法联系),共计10552元。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罚金三万元。

记者吴笋林、通讯员穆健、隋岳、谢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