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龄童突然倒凳抢救无效死亡 法官判幼儿园担责10%

07.08.2015  11:50

  在幼儿园里,一名不足3岁的孩子突然瘫在凳子上,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被确定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家长认为园方应对措施不力延误了抢救,且人员配备未达要求,因此将幼儿园告上法庭索赔。法官在分析了几大焦点问题后,对事件的担责比例进行了划分。

   [事件]

  孩子在幼儿园突然倒在凳子上

  兰兰(化名)于2010年11月27日出生,入读顺德容桂某幼儿园。2013年2月10月新学期开学,兰兰所在班是小六班。小六班的教职人员有三人,分别为老师黄某、保育员曾某和张某。

  2013年2月20日早晨,兰兰的母亲送兰兰入园。小四班的保育员梁某对其进行了晨检。在送兰兰入园和晨检时,兰兰健康活泼、状态良好,未显现出异常或病症。

  直到当天15时14分许,老师发现兰兰瘫在凳子上,餐盘被打翻,于是即抱兰兰出教室去往园长办公室。进入园长办公室后,多名园方人员上前查看,随即让兰兰保持半卧位并采取按压人中穴、搽抹风油、按摩手心脚心等急救措施,还用毛巾给兰兰擦脸,并用毛巾卷住手指放入兰兰嘴角,防止牙齿咬伤舌根同时保持呼吸畅通。

  同时,幼儿园安排车辆将兰兰送到桂洲医院,同时致电孩子母亲告知病情。15时20分许,兰兰被送达桂洲医院。但在到达医院之前,心脏和呼吸已经停止。

  家长认为幼儿园延误救治

  2014年2月22日,死者家属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中心对遗体进行了解剖和检验后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兰兰符合因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  R  D  S)致死。该鉴定意见书还载明:兰兰体表除医源性注射针孔外,其余部位及内脏器官均未发现机械性损伤,故可排除机械外力作用致死;死者血液经毒物化验,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故不支持死者为中毒致死;死者存在肺的病变,可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  R  D  S)致死。同时,法医也没有下猝死的结论。

  事发后,家校双方协商不成,家长认为幼儿园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基本职责,未及时发现和采取保护措施导致延误救治,因此将幼儿园告上法庭索赔。

  法官了解到,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兰兰曾因肺炎、支气管炎、上呼吸道感染、咳嗽、感冒、急性咽炎等病到顺德区多家医院治疗。

   [庭审焦点]

   焦点

  1

  家长是否隐瞒病情?

  法庭上,园方认为家长隐瞒兰兰病情,致使兰兰原发病未及时治愈演变成A  R  D  S并导致死亡,故应对兰兰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过错。对此法官认为,“父母隐瞒子女病情而将其置于危险境地,是一种严重背离父母人性、道德、伦理要求的行为。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否则绝不可以作任何主观性的推定。”法官称,在事发当日,幼儿园确认入园时兰兰身体无异常,法医鉴定人也称兰兰肺部渗出的炎症细胞少量尚未达到可查出原发疾病的程度。这意味着即使兰兰身体内部存有病变因素,在入园前也未发展到可被外界感知的程度,不存在“家属明知”的可能。因此法官并未采纳园方的这一观点。

  在责任方面,法官分析道:关于幼儿园的管理、保护职责,法律法规已作了规定:只有未尽到管理、保护职责的行为和过错与幼儿受害的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时,幼儿园才承担民事责任,并基于因果关系的大小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

  “首先,法医鉴定排除了外伤、中毒、吸入异物、烧伤等自身疾病以外原因的存在。其次,无证据证明园方曾对兰兰实施虐待、打骂、侮辱使人长期遭受心理伤害和压力的行为以及因此引发A  R  D  S的事实。”综上分析,法官认定兰兰发生呼吸窘迫综合征(A  R  D  S)在发病原因上与幼儿园教育管理职责的履行没有因果关系,幼儿园对于兰兰发生A  RD  S没有过错。

   焦点

  2

  园方发现及处理是否及时?

  法官称,结合教育部门发布的幼儿园办园标准规定,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或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老师),教师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保育员资格证。

  本案中,兰兰所在班仅黄某一名教师,且黄某虽然经过学前教育专业的学习,但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其中一名保育员资格证也已过期。

  法官认为,这说明幼儿园在兰兰所在班教职人员配备上违反了上述规定,具有过错。此方面的瑕疵和过错,可能影响到对幼儿健康状态的正常和正确观察,及时发现较严重病症和做出及时的保护措施。依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在及时发现和采取保护措施上,法官推定幼儿园未尽到管理、保护的职责,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焦点

  3

  急救措施是否正确?

  家长认为,桂洲医院的病历记载,可以判断孩子在被抱出至办公室时心跳呼吸已停止。按急救常识,应立即予以胸外心肺复苏,而非按摩,更不应将毛巾塞进嘴里,堵塞呼吸气管,加速促进了兰兰的死亡。

  依据幼儿园安装的监控视频,当日15点14分37秒,保育员曾某抱着兰兰进园长办公室,15点18分03秒曾某、张某抱着兰兰上车送医院,过程不足四分钟。开车后不到2分钟的时间送到医院。法官认为,从整个过程所用时间上看是及时的,并没有延误救治的情形,且无证据证明急救过程存有不当。故对家长提出的“错误急救和延误送医抢救导致加速兰兰死亡”的说法不予支持。

  家长又认为,幼儿园未有符合规定的保健医师参加急救。法官称,虽然保健医师参加救护不一定能避免兰兰死亡的最终结果,但有保健医师参加救护的确会增加抢救兰兰生命成功的可能性。对保健医师未在场,园方也未能给出一个合理且可信的解释。故幼儿园在急救方面未能尽到管理、保护的职责,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结论]

  幼儿园存在轻微过错

  综合上述几大焦点,法官认定兰兰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  R  D  S)是其自身原因引起,且其死亡是因病重救治无效死亡,被告幼儿园在“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和采取应对措施”方面存在轻微过错,应对兰兰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结合案情和相关规定,法官确定事件中涉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误工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65万余元,幼儿园应承担当中的10%(即6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尽管事后家长对责任分担比例有异议提起上诉,但也被佛山中院驳回。

  采写:南都记者陈宇

  南都漫画:张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