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适龄残疾人就业是改变他们命运的关键

29.05.2014  18:09

        与健全人一样,残疾人同样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可是,法律规定如此,就业市场和社会生活中,贯彻执行得究竟怎么样,事实应该是明摆着的。

       一名残疾人自食其力的渴望到底能够有多强烈?这起事件,也许可以让人一窥个中惨烈之情形。《东莞时报》报道,30岁的郑某超家住东坑镇,他每天待在家里买菜做饭,很想出去工作,但小儿麻痹症留下的后遗症,导致没有人愿意雇用他,为此,他时常与家人争吵。日前,在又一次与母亲争吵之后,他把自己反锁在房内。不久,房内飘出黑烟,发生了火灾,郑某超被严重烧伤,目前生命垂危。

       多么让人心痛的悲剧。虽然说,依据目前已有的信息,尚不足以做出火灾由郑某超而起的结论,不过,依据常人的经验和理解,人们应该还是不难得出火灾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与郑某超特定情绪和状态下的某种作为可能是大有关联的。至少,与母亲争吵之后,激愤情绪叠加上经年累月求职无门所积累的焦虑感、失败感甚至绝望感,会让一个人瞬间作出怎样的极端举动,是谁都不难想象的。就此,说火灾很大程度上可能缘于郑某超因求职无门、自食其力的渴望长期得不到实现有关,应该是一个较为接近的判断。

       应该承认,很大程度上,郑某超的求职经历,也能够代表当下残疾人士就业的部分状况。谁都知道,工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健全人一样,残疾人同样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可是,法律规定如此,就业市场和社会生活中,贯彻执行得究竟怎么样,我看,任何人只要无偏见不矫情,也不把自己当外宾,事实应该是明摆着的。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戴皓建议,政府应该尝试以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残疾人就业,换个角度看,也就是对此事实所给出的确认和变革诉求。

       残疾人士就业无门的状况,到了亟待改变的时候了。《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可是现实中,除极少数幸运儿以外,普遍来看,残疾人的就业比例,无论是和残疾人在人群中的比例,还是就业人口的比例相比,已经到了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

       帮助适龄残疾人就业是改变他们命运的关键。对于健全人来说,工作有时可能只是一种用来满足生活需要的途径和方式,可是,对于一些残疾人来说,这种途径和方式,本身已经成为他们表达个人价值的核心。他们只有在工作中,在与他人和社会的交往中,才能找到认同感,才能体现出他们的独立性、成就感和自信心,使得他们的生命具备价值。现在看,这起悲剧中的郑某超先生,应该就是属于这种情形。一滴水能够折射出太阳的光辉。如果说,人的独立意识和自我价值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精神支撑的话,那么,那种处处碰壁、求职无门就业无路,到处不被社会接纳的状态,很大程度上,也就意味着他们心灵的坍塌和精神的破灭。由此带来的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以各种方式尽可能地促进残疾人群体的就业,是政府理所当然的责任。这方面,政府还有着大量的潜力可挖。比如,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推动多种形式的就业;对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党政机关带头,按比例接纳残疾人,并在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加大残疾人教育培训,为残疾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提供无障碍环境和“合理便利”;对残疾人企业的专产产品实行政府采购;积极发展社会组织,以全方位的社会服务,覆盖社区中的每一名残疾人,为他们提供所需要的服务;凡此种种,一旦在法规制度、社会组织、精神文化等等方面构织成一张善待残疾人的制度网络,我相信,郑某超先生的悲剧,也就必然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消除。(唐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