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热议:盼了63年,民法典如何追上时代?
羊城晚报特派北京记者 薛江华 董柳 本版制图/黄文倩
民法典
“两步走”: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争取到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已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一民法典编纂工作中的重要进展,引发代表委员们热议。
“盼了63年,终于等到了今天!”9日,全国政协委员白岩松在社科界别小组讨论时表示,草案虽“姗姗来迟”,但它是“深思熟虑”、成熟条件下的结果,是国家科学立法的新实践。
作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大立法任务之一,我国民法典编纂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争取到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并在每次会议后将草案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在社科界别小组,围绕草案中的内容,许多政协委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见解。全国政协委员何崇元认为,制定一部法律,其法律精神要一以贯之,法律边界要清晰。政协委员黄扬略建议以草案为纲,梳理相关法律,看看是否有冲突之处。
作为去年出台的慈善法的立法牵头人,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表示,有委员存在一些担忧,这是正常的。但大家尽可放心,中国当前的立法技术成熟,立法理念先进。在此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每次都有三四百名来自全国和地方的代表参与审议,并向社会公示。“现在的立法程序是非常严谨的,不可能仓促立法。”阚珂说。
代表委员建议
A
自然人权利中增“学习权”
民法总则草案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对此,全国政协委员白岩松建议应加上“学习权”。
“时代进步了,一个人可能种地很在行,但一旦离开土地就变弱了。我们也要保障所有人的发展权。”白岩松说,“学习权不只涉及阅读问题,我们谈终生教育,活到老、学到老,就涉及学习权的问题。现在很多人在讨论,义务教育是不是应从学前三年开始,高中三年是否也应纳入义务教育范围内……这些都涉及学习权。面对未来,还有对所有潜在就业者的业务培训问题,只有确立了学习权,国家相关政策才能提供更大的保障。”
B
网店怎规范应写入法律
“网店要不要规范、怎么规范,我觉得在法律中应该有所体现。”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副省长袁宝成在作审议发言时说,经济发展进入大数据、互联网时代,新出现的商业行为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郑鄂说,当判案没有法律和习惯可依时怎么办?他建议,可以增加引进一般的法理作为判案的规定。郑鄂说,很多国家和地区如奥地利、瑞士、我国台湾地区等即是如此。
C
涉农债务规定如何更清晰
郑鄂还对草案第五十七条提出了修改建议。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郑鄂指出:“如果个人经营的是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条表述没有问题;但如果个人经营的是家庭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出现债务以自己的财产承担,麻烦就大了。”他建议将该条第一款第一句改为“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自有财产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就该条第二款,郑鄂说,如果该农户中有一人在外经商办企业赚了大钱,而另一人在农村搞土地承包亏了钱,还不了债,依草案规定是不是该债务可以不还了?“我们在审判中会遇到很多这样具体的问题,很复杂。能不能将第二款改为‘农村承包经营后的债务,以农户财产承担’?不能说一个人出去赚钱,另一个人在家种田种亏了就没人管了。”如此修改后,他同时建议把后面的“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这句删掉。郑鄂还建议把具体债务的处理规定放到民法典分编中处理。
D
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拟写入民法总则说明了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他建议,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要用“重典治乱”的治理经验,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处以高额的罚款,并记入征信档案。企业多次违法的,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个人多次违法的,可将此作为刑事罪名中“情节严重”的标准。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全国政协委员刘春认为,除了要严厉打击非法盗取个人信息的行为之外,也要将非法收购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打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