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东莞企业跨境贸易业务往来风险提示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仍在肆虐,对于东莞广大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来说,此次疫情无疑是一个重大考验,如何继续履行合同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已订立的外贸合同更是风险重重。
为帮助东莞企业妥善应对疫情期间潜在法律风险,减少企业在疫情期间或疫情结束后遭受经济纠纷,今日17:30,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出东莞企业跨境贸易业务往来风险提示,供全市企业参考,以期做到早识别、早处理、早规避,减少或者避免经济损失,顺利渡过难关。
东莞企业跨境贸易业务往来风险提示
针对疫情期间,企业有可能面临的跨境贸易潜在风险,为东莞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支持和优质的司法服务,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向东莞企业涉跨境贸易提出如下法律提示:
1.假如有境外买家以我国目前的新冠疫情为由要求取消贸易合同,若所涉的贸易合同已经在履行当中,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建议如下:
第一,企业首先积极与客户进行沟通,就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双方协商一致。
第二,若无法协商进入诉讼,则应当考虑境外客户能否证明本次疫情其所在国实际出台了禁止性强制规定,或者本次疫情导致货物本身品质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延期交货将会无法完成合同目的,或者出现了其他可以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定事由。上述因素应由境外客户承担举证责任,未能完成举证义务的,法院极有可能不会支持解除贸易合同诉讼请求。
2.东莞企业由于本次疫情,导致无法履行同国外买家之间的合同,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如果在合同已将重大疫情纳入不可抗力条款,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否则,应视合同性质,决定本次疫情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要是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准则来确定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次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卖方应当在第一时间把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情况通知买方,尽可能减少买方的损失,否则卖方仍有可能承担买方的部分损失。
此外,若所涉贸易合同纠纷适用外国法,则不可抗力的定义将由外国法进行界定。我市企业未能判断贸易合同是否适用外国法的,可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预判。
3.如何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书及该证明书的效力问题。
2020年1月30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发布消息称,将为受到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并于2月2日出具了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事实性证明书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海关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的执行力。但同时也要注意,虽然很多外贸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疫情影响,但是不同地区、行业、产品受到影响的程度不同,一旦境外合作方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表示质疑,外国法院和仲裁机构仍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违约方是否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故企业应与境外合作方保持积极沟通,提前制定生产计划,对能否履行合同做好预判。对于无法按时履行合同的,及时告知合作方交货迟缓原因,并商议解决方案,尽量避免合同纠纷进入境外法院或仲裁机构。
全媒体记者 王子玺 通讯员 庄乐波/文
全媒体编辑 符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