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一男子因非法倒卖汽油获刑

28.10.2014  01:36

  广东新闻网广州10月27日电 (索有为 林晔晗 疏玲)油价时升时跌,发财心切的杨某某认定这一“商机”,在未办理专营、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起了“地下加油站”。近日,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法官提醒,“地下加油站”安全隐患巨大。建议要特别规范汽油零售管理,在源头上杜绝危险发生。

  案件信息显示,杨某某对此营生关注已久。早在2004年前,杨某某开始在汕尾红海湾开发区遮浪街道车站附近对外销售汽油,由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只经营了几个月就被当地稽查部门查封。

  本该就此收手杨某某在五年后又开始铤而走险,并把收购油源的目光盯向了国营加油站员工。杨某某获悉,加油站员工内部有汽油配额优惠,很多员工没有买车,通过收购加油站员工配额汽油,油源不是问题。2009年4月份开始,杨某某见油价张跌幅度很大,在自己经营的杂货店旁做起了买卖汽油的生意。由于销售地点彼临车站闹事,生意开张后一度非常红火。据杨某某供述,只要开张做生意,平均每月营业额有7000多元,每月盈利可达700元,四年来,先后盈利约34000元。

  一边是杂货铺、一边是地下加油站,为了逃避检查,杨某某跟稽查部门“打起了太极”:工商、公安、消防部门一来,能撤就撤,不能撤就关门走人,一旦抓获,每次都是停业几天,见风声不紧就又悄悄开张。

  2013年6月16日,杨某某在汕尾红海湾开发区遮浪街道车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装有汽油的白色桶12个、装有汽油的饮料瓶2瓶及蓝色桶2个。

  汕尾市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汽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验的机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杨某某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面对判刑和3万元的罚款,杨某某满脸悔恨:“早知道卖汽油要犯法,打死我也不卖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