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划定禁燃区禁用高污染燃料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近日,汕尾市环保局牵头,经市政府研究批准,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正式划定了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此次划定的“禁燃区”面积约为10.45平方公里,约为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6.7%(城市建成区面积15.67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为:金鹏路-通航路-红海大道西-城北路-工业大道-汕尾大道-红海大道东-香洲路-工业大道-香湖路-湖滨大道-海滨大道所环绕包围的区域及屿仔岛全部范围。我市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发展需要,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
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弃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硫含量>0.5%、灰份含量>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通告指出,自2014年12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现有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禁燃区”划定后,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采取措施对现有不符合燃料使用要求的锅炉进行整治,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相关工作。对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市民如发现问题,可拨打12369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