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居民生活污水阶梯计量 最低0.9元/吨

30.07.2014  11:31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延期实施一年

新快报讯 记者黄晓嘉报道 已经实施了五年的《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将再延期实施一年。广州市水务局官网昨日公示称,2009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办法》6月30日有限期届满,经广州市法制办同意将延长实施一年。公示指出,如在一年内新的污水处理费改革方案得以通过,将及时修改实施办法。根据《办法》,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将实行阶梯计量收费,普通居民生活类污水最低按0.9元/吨收取。

从2009年7月开始实施的《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广州市城区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番禺区(大学城除外)、花都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区另行制定。

根据《办法》,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的90%计征。在2009年-2012年间,城市居民生活类污水按0.9元/吨收费。在2012年广州正式实行阶梯水价之后,居民生活类污水也同步实行阶梯计量收费,并与自来水用量挂钩。

办法》同时规定四类用户经核定后可享受污水处理费征收减免优惠。《办法》指出,水务局在受理四类用户减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需做出决定。同时,在减免有效期内,市水务局将对减免的排水户进行抽查。抽查不达标的,或环保部门依法认定排污不达标的,下月起全额计征,直至整改验收完毕。连续两次抽检不达标的,自第二次抽检不达标的时间起,一年内不受理减免申请。

广州市城区范围内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方式

家庭户月用水量 收取单价

22吨以内(含22吨) 0.9元/吨

22吨至30吨(含30吨)部分1.2元/吨

30吨以上部分 1.5元/吨

行政事业类污水 1.2元/吨

工业类污水 1.4元/吨

经营服务类污水 1.4元/吨

特种行业类污水 2.0元/吨

(不含番禺(大学城除外)、花都、南沙、萝岗、从化和增城)

四类用户可享减免政策

1.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取得自来水收费优惠待遇的同时即可同时享受污水处理费免征待遇。

2.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的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可直接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3.城市公共绿化用水(属独立水表计量用户)按用水量的25%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4.排水户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的,其污水处理后水质符合《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减免优惠要求的用户,可提出减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