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企业登记的特性和新变化
原来的企业登记程序:
一、选择公司的形式: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二、注册公司的步骤: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这一步的手续费是30元。
2.租房: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签订好租房合同后,还要到税务局去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的税率购买印花税。
3.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法人私章: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
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7.办理验资报告:
8.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此项费用约300元左右。
9.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10.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是80元。办这个证需要半个月,技术监督局会首先发一个预先受理代码证明文件,凭这个文件就可以办理后面的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户开户手续了。
11.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最好是在原来办理验资时的那个银行的同一网点去办理,否则,会多收100元的验资帐户费用。
开基本户时,还需要购买一个密码器(从2005年下半年起,大多银行都有这个规定),密码器需要280元。今后你的公司开支票、划款时,都需要使用密码器来生成密码。
12.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费用是各40元,共80元。
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
13.申请领购发票:
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然后就可以开始营业了。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7号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一、放松准入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金融类企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
第十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但是所谓的“专家委员会”从来没有成立,所谓的评审意见其实就是总经销商的授权证书。
2005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从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拟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要到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后,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两级审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对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统一核定为取得授权的“某某品牌汽车销售”。
国家工商总局还明确指出,品牌汽车经销商,包括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汽车连锁经营企业,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备案后,方可从事品牌汽车经营活动。原已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小轿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过渡到品牌汽车经销商。逾期不申请办理品牌汽车销售相关手续的,取消其汽车经营资格。外商投资设立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商务部门的核准证书,变更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原来的汽车销售企业登记办法:
一、销售品牌小轿车的汽车销售企业,按照《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品牌汽车备案的,经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可在其经营范围中增加“××品牌汽车销售”项目,未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品牌汽车备案的,不得在其经营范围中增加“××品牌汽车销售”项目。
二、对原取得小轿车经营权但未进行品牌汽车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不再保留小轿车经营权,可保留汽车经营项目,在2006年度企业年检时,要求其办理变更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汽车(不含小轿车)”。
三、对销售品牌小轿车以外的载货、载客、农用等汽车的销售企业,暂不实行品牌备案,经营范围仍核定为“汽车(不含小轿车)”。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品牌汽车销售备案材料:
最低注册资本要求:200万元;
注册资金比例:最低注册比例为10%和90%;
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
品牌汽车供应商的授权证明
2014年8月1日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
文件说:
一、工商总局自2014年8月20日起,不再接收汽车供应商报送的备案材料。对已接收材料中符合备案条件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名单,将在9月份最后一批备案名单中公布。
二、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根据工商总局公布的备案名单文件,已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品牌汽车销售”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为“汽车销售”。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强化对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有人认为此举“符合中央简政放权的大方向。”也有人认为此举“实质上不会影响现有主机厂和经销商的关系,从主机厂的角度出发,不会随便将产品供给经销商,一定是选择主机厂授权的经销商,所以根本上没有改变品牌管理办法的特性。”
来源 搜狐新闻客户端自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