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张东阳受贿1000余万获无期

19.01.2015  15:36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上午对沈阳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张东阳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宣判:张东阳在担任辽中县委书记和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款物合计人民币986.96万元、美元6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东阳出生于1964年8月,法学硕士学历,曾在沈阳市公安系统工作18年,在侦破刘涌案件中立过一等功。出任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之前,其曾担任沈阳下辖辽中县县委书记多年。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8月1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张东阳利用担任辽中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应时任辽中县委宣传部部长王某的请托,承诺帮助其调任纪委书记一职,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王某给予的一张内存人民币8万元的银行卡。在张东阳的帮助下,王某于2006年9月任辽中县纪委书记。

  2011年,张东阳应其表弟史海鹰(另案处理)的请托,请求时任沈阳市和平区区长、满融经济区管委会主任林强(另案处理)在史海鹰企业动迁补偿过程中给予关照,林强应允,并将此事安排给时任满融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马英奎(另案处理)办理。在上述人员的帮助下,史海鹰陆续获得征收补偿款合计1.09亿元。为表达感谢,2012年至2013年间,史海鹰先后六次送给张东阳人民币570万元、美元5万元。

  此外,2006年至2013年间,张东阳还有4笔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东阳在担任辽中县委书记和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岗位调整、工程承揽、承诺在案件处理上给予关照等方面的利益,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多获取动迁补偿款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六人款物合计人民币986.96万元、美元6万元,已经构成受贿罪。为此,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记者张非非、范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