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耗异常?原来是偷税了

31.05.2016  12:14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梅州市国家税务局获悉,蕉岭县国税局稽查局日前对某公司隐匿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作出追缴其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16万多元的决定。

  蕉岭县国税局稽查局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通过征管软件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对相关数据比对分析,发现蕉岭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柴油耗用量情况异常。经深入检查,取得了该公司将部分购进的柴油,为其他个体运输车辆加油并收取现金共计345671.23元,未按规定核算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的证据,查实了该公司少缴增值税合计50225.73元,少缴企业所得税合计48144.56元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蕉岭县某矿业有限公司隐匿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蕉岭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98370.29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9185.15元的决定。该公司接到处理、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已将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161448.86元全部缴纳入库。 (凯东  钟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