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探索依法治国在惠州落地生根
04.12.2014 11:24
本文来源: 华南理工大学
法制日报12月3日讯 (徐松林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院长)在强调法治中国建设、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今天,惠州市探索推行“法制副主任”制度,应当说是抓住了基层治理的关键。
法治中国建设的落脚点就是要全民知法、守法,而这其中,最主要针对的还是农民和城市外来人口这两个群体,如果他们知法、守法,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中国社会就会是可持续的、稳定发展的。惠州探索推行的村(居)“法制副主任”制度,正是针对这两个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以及矛盾纠纷化解,对探索基层依法治理非常有意义。
惠州推行的“法制副主任”制度,参与的主体是律师,这非常恰当。律师身份中立,不代表政府,也不代表任何一个阶层,所以天然适合做村(居)委的“法制副主任”;律师是专业法律工作者,懂法,这一点很重要。有一些志愿者也非常乐意担任“法制副主任”,但是他们不懂法律,也就无从入手。此外,律师又是自由职业者,有一定的时间自由度。广东有两万多律师,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把他们的专业特长在基层治理中发挥出来,其作用是巨大的。不仅如此,让律师到乡村社区看一看基层的实际情况,增加对当今社会现状的了解,也是锻炼律师增强社会责任感、使命感的一个非常好的组织方法。
但是,一个制度如果要持续发展,必须对参与各方都有利。“法制副主任”制度能使农村、社区更加稳定,让村(居)民学法、懂法、讲法,政府首先能够获益,同时,基层村(居)委和村民、社区居民们也能够获益。有专业法律人士去为老百姓代言,替他们维权,而且不用出钱,他们当然有收益。
那么,律师收益在什么地方?如果让他做“法制副主任”付出时间、耽误业务,还要倒贴车马费,能否持久就是个未知数了。而且,如果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会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律师去做“法制副主任”是代表政府还是代表村委、居委,还是代表农民、居民?因此,“法制副主任”制度要坚持下去的话,律师的身份一定要中立,如果以政府代言人的身份出现,不仅村(居)民不信任,将来还有可能出现各种冲突纠纷,从而使“法制副主任”的地位身份陷入尴尬境地。
因此,虽然“法制副主任”制度有着积极意义,但在实践过程中还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对其进行准确定位。
本文来源: 华南理工大学
04.12.2014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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