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坚决抵制干扰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违法行为
来源: 中国新闻网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期发出通知要求,坚决抵制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各种违法行为。
这份通知要求,对领导干部或者行政机关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全面、如实做好记录工作,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行政案件,领导干部插手怎么办?
——全面如实记录,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最高法的这份通知于7月28日印发,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
通知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5年10月13日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要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
对于行政案件的立案,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强化行政诉讼中的诉权保护,不得违法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起诉条件,严禁以反复要求起诉人补正起诉材料的方式变相拖延、拒绝立案。
通知称,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要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通知提出,坚决抵制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各种违法行为,对领导干部或者行政机关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要严格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全面、如实做好记录工作,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行政案件,领导干部不出庭怎么办?
——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不出庭的,建议任免机关严肃处理
对于备受关注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问题,这份通知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三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四是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人民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此外,通知还专门强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记者:阚枫 责任编辑:潘红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