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香港不存在所谓“剩余权力”

23.06.2014  23:48

  中新社香港6月23日电 (记者 赵建华)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邹平学23日在香港解读白皮书(《“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时表示,根据宪法和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授权,不是香港固有的。中央授予香港特区多少权,香港特区就有多少权,不存在所谓“剩余权力”问题。

  邹平学说,授权意味着权力主体将原本属于自身的权力授予被授权者,被授权者取得了原本没有的权力,被授权者经授权获得的权力范围、大小以授权的权力为限,没有授予的权力仍被保留于授权主体。授权者对于被授权者行使所授权的权力拥有监督、制约的权力,拥有依法收回授权的权力。

  邹平学表示,被授权者行使授权的权力,不能违背授权主体授予权力的目的,不能侵害授权主体的权力和利益。授权主体和被授权者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在双方发生争端时,不能诉诸第三方解决,而只能由授权主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

  邹平学指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区享有全国人大授予特区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政府授权它自行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实行港人治港、使用自己的区旗、区徽以及享有中央授予的其他权力。

  邹平学认为,从基本法的规定看,在不危及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只要有利于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有利于坚持两种制度,有利于保障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基本法均尽可能地授予特别行政区行使有关权力。同时,特区被授予的自治权还意味着义务和责任,授予特区多大的自治权是以特区承担责任的能力、维护中央管治权威和特区制度有效运作为标准的,自治范围必须与权力主体承担责任的能力成正比。(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