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造伪证企图多索赔 法官识破罚2千元

23.09.2014  10:07

   东莞时间网讯 在莞工作的男子莫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企图获得更多额外的赔偿,竟然伪造城镇居住证明,被法官识破。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莫某因妨碍民事诉讼被法院罚款2000元。

  2014年3月7日,莫某骑着自行车在大岭山莲峰二横路从大塘大道往大岭方向行驶过程中,与张某小轿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莫某受伤及两车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莫某、张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4年6月,莫某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轿车司机张某、车主黎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损失共19万多元。

  莫某在起诉状中称,他长期在东莞工作,事发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赔偿。莫某委托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关于他在东莞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据,包括银行流水账目、社保缴费证明及一份加盖“大岭山镇大塘村委会”字样公章的居住证明等。

  庭审中,被告方对该居住证明提出异议,认为上面所盖的公章是假章。

  2014年8月,主审法官前往大岭山镇大塘村民委员会调查。村委会工作人员证实,上述居住证明所盖公章确系伪造。

  经法官询问,莫某的代理律师称该证据是莫本人提交的,其对证据的制作过程并不清楚。

  法院认为,莫某的行为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情节恶劣,依法应予处罚。考虑到莫某刚发生交通事故,经济状况不佳,法院酌情对其罚款2000元。

  ■法官说法

  个人伪造证据最高可罚10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李佩玲法官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最高可达10万元;对单位的罚款,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法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法官称,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维护自身利益,参加诉讼必须依法进行,不应伪造证据心存侥幸,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