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的科学理论依据
——深入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将法治作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重要任务和具体改革措施,系统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进方向,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理论依据,开创了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新局面。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
面对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习近平同志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作出了符合当今中国实际的深入分析和论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习近平同志将法治建设同治国理政紧密结合起来,指明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之间存在有机联系;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思想、新理念。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明确指出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习近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则的论述,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了更加科学合理和符合时代特点的标准和要求,为建设法治中国标明了更为切实可行的实现路径,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地位和作用
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全面系统论述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逻辑关系,深刻阐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由此可见,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是其他“三个全面”所依托的制度平台和法律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仅仅是物质文明的大发展,而且是制度文明的繁荣昌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法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全面深化改革是为了清除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制度障碍,全面依法治国可以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制度和法律依据。全面从严治党是执政党管党治党的基本要求,执政党管党治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要的就是把权力关进宪法法律的笼子,通过有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防止权力不受制度的监督,确保党的各级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同时,其他“三个全面”对于全面依法治国也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当然,全面依法治国解决的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根本问题,涉及方方面面,不依靠法律绝对不行,但仅仅就法治论法治,脱离具体情况,也不可能有效解决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复杂社会问题和国家治理难题。因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可以从不同角度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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