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录错被告名字致家人不知开庭 接求救信才知宣判
●辩护律师无法获知开庭信息,宣判后家属才知悉,质疑法院程序违法
●法院表示已启动内部监察程序调查,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南都独家
在看守所被关押3个月后,10月12日,52岁的董秀真通过狱友带给儿子刘翔一封信,信中提及因身体不适,希望儿子尽快将她“救出”。这是刘翔首次得知母亲已被判刑六个月,他甚至不知是何时开的庭。原来,宝安法院立案庭将“董秀真”的名字错录为“董秀镇”,导致辩护律师一直查询不到开庭等信息,也未能出庭辩护。家属因此质疑法院程序违法。
事发:因琐事争执咬伤民警被刑拘
据刘翔介绍,今年52岁的母亲董秀真在宝安建安一路海雅缤纷城负二楼经营一家废品回收站。7月8日凌晨1时许,因铁箱被一田姓男子撞坏,董秀真要求田某进行赔偿,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随后产生口角。田某随即报警,派出所民警田某刚赶到现场进行调解,但调解并无进展。
在调解未果前提下,田某刚决定将涉事双方田某及董秀真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我母亲认为去派出所名声不好,怕进去了吃苦头,坚决不同意去派出所作笔录。”刘翔的弟弟刘满堂介绍,田某刚于是决定将董秀真强行带往派出所,争执中母亲咬了民警一口。刘翔10月21日拿到的宝安法院的判决书中,警员田某刚经鉴定为右手挫裂伤、右前臂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咬伤民警后,董秀真因涉嫌妨害公务当日即被宝安警方羁押,7月9日被刑事拘留,随后被转至宝安看守所。据刘翔介绍,母亲被刑拘后,他通过中间人找到当事民警田某刚,并提出达成谅解的愿望。在支付田某刚医药费后,田作出谅解,并向董秀真出具一纸谅解书。
昨日,南都记者见到这张签有“田某刚”名字、身份证号及三处手印的谅解书复印件。在这份复印件中,谅解人“田某刚”称:基于以下情况,对董秀真予以谅解,本案发生后,董秀真的家属马上找到我,向我诚恳地表示了歉意,并赔偿损失。董秀真本人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对于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且董秀珍身体也不太好,有心脏病,现在已经52岁了,人心都是肉长的,我也不希望她遭这个罪。
“田某刚”还称,请求司法机关对董秀珍从轻处罚,作不予批捕、不予起诉或缓刑处理,让她可以早点出来。这份谅解书落款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
审判:律师一直未查询到开庭信息
刘翔介绍,与当事民警达成谅解并拿到谅解书后,他随即聘请律师为母亲进行辩护。“当事人都谅解了,本来以为不会被起诉的。”他坦言。但愿望落空,7月22日,董秀真被宝安检察院批准逮捕,检方指控董秀真犯妨害公务罪,并于9月19日向宝安法院提起公诉。
据董秀真的辩护律师反映,董被提起公诉后,他每日通过“12368”电话查询、法院案件电子系统查询、法院前台案件查询三种方式查询,但一直查询不到被告人涉嫌妨害公务案件的任何信息,法院也未通知家属或律师相关开庭时间。
10月12日,刘翔再次通过法院立案庭前台查询,此时他已拿到母亲从看守所捎来的信件。据刘介绍,当时并未查到“董秀真”的名字,“法院说没有董秀真这个人,有个董秀镇已经判了,是个男的,我说那身份证号码是多少,工作人员一查,跟我妈妈的身份证号码完全符合”。
在刘翔拍摄的视频中,立案大厅一名工作人员称“金字旁的(镇)已经结案,开完庭了”。法院另外一张信息表则显示,“董秀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9月30日开庭审理。
结果:看守所“来信”后才知已宣判
据刘翔介绍,10月12日下午,他接到一名陌生女子的来电,电话中对方告知“董秀真”已被判刑6个月,董托她给家属捎来一封手信。刘翔随后拿到这封手信,这张巴掌大小的纸片上落款为“董秀真”,写有上百字,字迹工整。信中称:“刘翔,妈现在已经判了6个月,妈很想出去,身体也不好,前几天又晕倒了,到医务室抢救,血压开到200多。你看是否能想办法把妈先搞出去”。
除了交代儿子尽快将她“搞”出去之外,董不忘叮嘱儿子,希望他“给妈拿几张小孩的照片,这样妈好放心,妈好想家”。刘翔解释,信中的小孩,是指自己的儿子及女儿。
对于母亲的遭遇,刘翔气愤不已,自己赔偿医药费取得的谅解书及聘请的律师尚未派上用场,母亲就已经被宣判了。因为被告人名字录入错误,导致无法查询到被告人开庭信息,9月30日的庭审当中,董秀真的辩护律师未能到庭辩护。而这意味着,律师错过了提交有力证据的最佳机会。
据董的辩护律师介绍,整个案件的司法程序当中,他先是将早已取得的谅解书原件递交给宝安检察院案管科,希望这纸有力证据能避免董秀真被提起公诉。但事与愿违。董被起诉后,律师将谅解书原件取回,并向起诉科重新提交了谅解书复印件。但该复印件并未随同其他案卷移交至宝安法院。
“既然已经被起诉,在庭审中将原件提交至法庭是最佳选择。”该律师表示,因法院的疏忽,导致错过辩护机会。
(报料人:李先生 报料奖:200元)
[回应]
宝安法院:已启动内部调查程序
昨日,宝安法院承认立案庭工作人员在将董秀真名字录入系统时出现差错,导致在系统中无法查询案件的审理进程。但起诉书、判决书中被告人的信息准确无误。法院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法院的疏忽,给当事人董秀真造成很大影响,这也反映法院工作及制度上存在一些漏洞。针对立案庭工作人员的疏忽,目前法院已启动内部监察程序进行调查,查实后将总结教训,并作严肃处理。
10月21日是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当日下午,在南都记者的陪同下,刘翔代替母亲向宝安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承诺将尽快把案件移交至深圳中院。
[追问]
1
宝安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对于董秀真庭审无辩护律师一事,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辉分析称,从现有资料看,宝安法院存在两点差错。他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出庭辩护,法院应当在自案件受理之日起三天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若法院履行这一职责,便不会出现这样的局面。此外,宝安法院立案庭在录入案件时输错当事人名字,导致辩护律师无法查询相关案件及出庭辩护。法院工作程序上的违法,等同于剥夺了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
对此,宝安法院表示,程序上确实出现不当。但法院工作人员称,获取开庭信息并非只有查询方式,法院将立案及开庭日期早已传达给被告人董秀真,按照工作惯例,辩护律师会与被告人取得联系,后者也会告知开庭信息。但此案中,律师并未前往派出所与被告人接触,导致信息传达渠道封锁。
2
除上诉外有无其他纠错方式?
昨日,宝安法院表示,出现纰漏后,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通过内部审判监督程序,由院长提起重审,或者由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他表示,目前最快的权利救济方式是通过上诉,中院可能判定一审存在差错,依法改判,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提起诉讼且案件移交至中院后,董秀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对此,刘辉律师表示,既然董秀真已经提起上诉,目前最好的方式是尽快将她取保候审,不能由她来承担法院工作差错带来的后果。然后等待二审改判或发回宝安法院重审。
3
辩护缺失对量刑有多大影响?
由于律师未能到庭辩护,导致相关书证谅解书未能出示,法院在未获得书证的前提下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判决。若谅解书得以当庭提交,量刑将会如何?
对此,刘辉律师称,因案件性质是妨害公务,受害人并非警察个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务行为,受害人是国家公务机关。并不因为某个警察出具谅解书,就表明受害人已经谅解了被告人的侵害行为。在此案中,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会对量刑产生一定影响,减刑幅度在30%左右。
采写:南都记者 易海军
摄影:南都记者 陈文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