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或将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01.08.2015  19:06
记者黄丽娜报道:随着大众对环境资源的关注,随着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多发,广东法院或将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丽娜报道:随着大众对环境资源的关注,随着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多发,广东法院或将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省高院递交了《关于我省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拟引入专家参与诉讼、陪审。

  粤年均新增环资案3200宗

  据统计,至2014年12月,全国已有15个高级法院、62个中级法院、291个基层法院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并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因地制宜、分步推进构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也提出要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

  广东的环境类案件也相对“高发”。2012-2014年,广东平均每年新收涉环境资源案件约3200宗,同已在高院设立环境资源专业审判机构的省份相比,略高于福建(2800宗),远高于江苏、贵州、云南等省。而目前广东仅珠海中院、广州南沙区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广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在筹建中。

  省人大内司委也认为,环境污染类案件并不少,但进入诉讼程序的比例少,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环保审判职能作用尚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不增加人员编制

  报告提出,拟将省法院立案二庭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在不增加机构职数和人员编制的前提下,调配整合有关方面的审判人才,集中专业化审理环境资源纠纷民事案件,包括第一、二审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等。

  四个中级法院集中管辖环境类纠纷。在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基础上,划分珠三角、粤北、粤西、粤东四个生态区域板块,并指定广州、清远、茂名、潮州四个中级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集中管辖上述区域的环境类纠纷。海水、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由广州海事法院集中管辖。

  基层法院对应实施集中管辖。广州、清远、茂名、潮州中级法院分别指定一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相应片区的环境类纠纷。

  引入环境专家参与诉讼陪审

  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设立和发展是系统工程,报告提出,针对环境资源类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取证难、执行难的问题,尽快成立由省委政法委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环保厅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环境资源保护的联动协调机制,探索合理的环境恢复责任形式、公益诉讼赔偿款账户等。

  同时,希望建立环境专家库,将环境专家引入诉讼;并建立环保专家人民陪审员,以提高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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