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首次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01.07.2015  13:08


省法院首次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近日,省法院通过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形式首次发布5个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典型案例。《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信息时报》等9家平面媒体和中国新闻网、《法治中国》新闻客户端等多家网络媒体对案例发布进行了报道。其中《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和《南方都市报》在头版专门设了导读,《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新快报》、《广州日报》等媒体制作配图以配合文章内容,省法院官方微信以PPT效果做了全文发布,社会反响良好。

 

 

附:广东省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杜海锋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制、贩毒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海锋,男,汉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无业。

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被告人杜海锋纠集并组织、指挥沈锦辉、张志刚、杜奕河、潘家荣、卢素君(均已判刑)等人,从事制造、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了以杜海锋为组织、领导者,沈锦辉为主负责制造毒品,潘家荣为主负责贩卖毒品,张志刚、杜奕河为主负责运输、制作制毒原料和收转制成的毒品及毒资,卢素君负责收取、管理毒资的犯罪集团。在杜海锋的指挥、协调下,该犯罪集团在清远、韶关等地制造甲基苯丙胺78.7千克,并由潘家荣将制成的甲基苯丙胺贩运至广州市卖给秦伟明、谢伟彪(均已判刑)等人,直接或通过张志刚、杜奕河等人,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贩毒资金累计312.828万元交给杜海锋、卢素君。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韶关市曲江区东堤横路中港大厦14楼1403房及天台、租用的商铺及潘家荣住处等地查获固体状甲基苯丙胺8682.8克、液态甲基苯丙胺2000克及大量制毒设备、工具;从沈锦辉、潘家荣等人住处及沈锦辉的银行保险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508.4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海锋结伙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杜海锋纠集、组织、指挥他人,长时间从事制、贩毒等犯罪活动,团伙骨干成员固定,组织分工明确,已构成犯罪集团,其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地位、作用最为突出,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杜海锋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大量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杜海锋判处并核准死刑。其余同案人依法被判处死缓至有期徒刑八年不等的刑罚。

罪犯杜海锋已于2015年2月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林国平等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国平,男,汉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无业。2012年3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3月19日因患病被暂予监外执行。

2010年11月起,被告人林国平向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阿永”和陆丰市甲子镇“伟兄”(均在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进行分装,以每小包0.5克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贩卖。其中,贩卖给钟德生8次8小包,共重4克;贩卖给黄耀坚4次4小包,共重2克;贩卖给温松涛20次20小包,共重10克。2012年12月,林国平身患疾病,行动不便,遂以提供毒品吸食作为报酬,由钟德生在林国平家替林国平向温松涛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共重2.2克。同月25日下午,公安人员在海丰县海城镇北门社区新兴街三巷49号林国平家中将林国平、钟德生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81包,净重1403.18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国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钟德生多次帮助林国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林国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钟德生在其所参与的帮助林国平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林国平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林国平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应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林国平判处并核准死刑,对钟德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罪犯林国平已于2015年5月2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3.曾少鑫贩卖毒品案

——多次、向多人零包贩卖毒品,情节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少鑫,男,汉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无业。

2014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曾少鑫为牟取非法收入,在广东省惠来县隆江镇前埔村村民钟松金(另案处理)家中,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刘辉昌、陈海城、陈龙锦、庄才明、陈德升等人吸食,共重约3.14克。其中向刘辉昌贩卖约10次,重约1克;向陈海城贩卖约15次,重约1.24克;向陈龙锦贩卖约5次,重约0.4克;向庄才明贩卖3次,重约0.35克;向陈德升贩卖3次,重约0.15克。同年4月23日晚,公安机关在钟松金家中抓获曾少鑫及多名吸毒人员,现场查获海洛因12小包(共重0.8克)、冰毒1小包(重0.1克)、麻古1小包(重0.1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少鑫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收入,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曾少鑫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内向多人贩卖毒品达30多次,情节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曾少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4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4.伍肇锋、邓建权贩卖毒品案

——利用网络贩卖毒品,通过物流渠道寄送毒品,贩卖毒品数量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伍肇锋,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邓建权,男,汉族,1989年1月3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伍肇锋在肇庆市端州区风华路苹果园17栋1402房对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进行分包,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上网联系购买毒品的人员,商定数量、价格后,联系快递公司,以交寄包裹的方式出售毒品,邓建权协助其贩卖。2013年11月1日19时许,公安干警将刚交付快递的邓建权抓获,现场缴获准备邮寄的快递包裹3个,分别寄往河北、江苏、黑龙江。包裹内有甲基苯丙胺共4包,合计净重94.01克。随后,公安干警又在肇庆市端州区风华路苹果园17栋1402房抓获伍肇锋,并在该房内搜获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5.83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伍肇锋、邓建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伍肇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邓建权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可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伍肇锋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对被告人邓建权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4年7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5.余华旋故意杀人、抢劫案

——吸食毒品后杀死两人,又抢劫致一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华旋,男,汉族,1951年9月8日出生,无业。1970年12月30日因偷窃、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余华旋与被害人黄某雯(女,殁年42岁)相识后,两人在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35号(自编)东302房余华旋的租房居住。2013年3月30日4时许,余华旋在住处吸食毒品后与被害人张某祯(男,殁年53岁)、黄某雯发生争执,持刀捅刺张某祯的头部、胸部、背部及黄某雯的胸部、背部,致张某祯心脏破裂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致黄某雯心包、肺和肝脏破裂合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后余华旋来到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41号旁治安岗亭,持刀向值班员马某树(被害人,男,时年61岁)索要钱财并捅刺马某树的左腰部、左臀部、左肩部等处,致马某树轻伤。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华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采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余华旋吸食毒品后,与两名被害人发生争执,进而持刀行凶致两人死亡,在逃离作案现场的过程中又因抢劫捅伤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余华旋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余华旋已于2015年6月18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作者:省法院刑一庭        责任编辑:岑海峰)

 

温国辉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
优化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推进共建粤中国广州政府
广州市委部署干部监督工作
完善干部监督制度机制提高干部监督工作水平 日中国广州政府
温国辉主持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
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 部署做好元旦春节中国广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