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法院警示“卡奴”要谨慎 恶意透支将获刑

30.10.2015  10:52


珠海市香洲法院警示“卡奴”要谨慎 恶意透支将获刑

 

来源:羊城晚报网络版

 

 

 

  11月,一些电子商务平台的“购物狂欢节”即将到来,近日,珠海市香洲法院发布消息,2014年至今,香洲法院共受理了107件涉及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案件,其中90%以上案件的犯罪形式属于恶意透支,并列举近日审结的案件为例,警示“卡奴”要谨慎刷卡,恶意透支信用卡将获刑。

 

  本次公布的案例中,一位“90后”透支信用卡逾30多万元,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显示,2012年9月,90后的周某为方便日常生活开支消费,便到广发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不料,2013年8月份开始,周某的经济环境逐渐走下坡路,因没有还贷能力以致其广发银行的信用卡共欠款8万多元。广发银行从2013年10月开始催促周某共三十余次,要求其还款。期间广发银行的工作人员还到周某住处向其催收还款。除透支广发银行信用卡外,周某又陆陆续续向光大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申请了四张信用卡,共透支28万余元。以上几家银行均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数十次催促周某还贷。

 

  周某在庭审中辩称,他一直没有归还信用卡款项,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倒闭,自己没有了收入来源,再加上拖欠工人工资,因此没有能力还款,自己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的意图,其行为不应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对于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周某在公司经营不善,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持多家银行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透支金额累计人民币36万余元。可见,被告人周某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也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归还,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何为“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法官提醒]

 

  恶意透支信用卡会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甚至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14年至今,香洲法院共受理了107件涉及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案件,其中90%以上案件的犯罪形式属于恶意透支。今年以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已有10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2人。法官特别提醒各位市民,使用信用卡时,切莫任性,消费需量力而行,以免因积聚过大金额的贷款而无力偿还,从而走上牢狱之途。

 

 

 

 

(责任编辑: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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