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消委提起公益诉讼:20人卖病死猪肉被索赔千万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李大林 通讯员粤消宣
自2014年新修订的《消法》实施后,全国消协组织对公益诉讼进行探索和实践,三年多来全国为数不多的几宗公益诉讼均为制止性诉讼,消费者并未获得实质性赔偿。3月12日,广东省召开信息通报会,向媒体通报了广东省消委会提起了广东首宗公益诉讼,向从事病死猪经营的20人索赔1006.2万元,打响全国第一宗赔偿性公益诉讼案。
2017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前夕,3月8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就李某文、陈某财、周某光、周某星等20名被告,违法生产、销售病猪、死猪,并对售卖的猪肉喷洒有毒有害液体进行保鲜等性质恶劣、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代表消费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广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正式打响第一枪,而此案以惩罚损害赔偿作为诉讼请求则开创先河,属全国第一宗“消费公益赔偿之诉”。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件。
2016年11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省消委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省消委会就一宗食品犯罪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经深入了解相关情况并研究,省消委会认为:惠州市惠阳区沙田屠宰场相关涉案人员,放任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病猪、死猪入场屠宰,并将检疫合格证发放给前往屠宰生猪的客户,致使问题猪肉最终流入市场;周某光、周某星等一干人通过不正规渠道屠宰或购买猪肉,并对猪肉喷洒或浸泡有毒有害液体后进行销售。经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前期执法取证,以上事实证据确凿,性质恶劣,并且符合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因此,省消委会考虑到该案对消费者伤害的严重性,决定代表消费者提出惩罚损害赔偿诉求,将该案办成我国第一宗赔偿性公益诉讼。
法律意义
支付赔偿金能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该案的提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朱列玉律师指出,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这次提起的公益诉讼,实实在在抓住了民心,也真正抓住了公益诉讼的精髓,既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震慑了食品的违法经营者,肃清了消费环境,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要求不法经营者支付赔偿金,则是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的一大创举,必将成为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的一个标杆,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商家的不法行为,同时也会促进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应给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点赞。
据了解,公益诉讼是我国一项全新的司法实践,目前仅在环保和消费两个领域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2014年新修订的《消法》实施后,全国消协组织对公益诉讼进行探索和实践。2014年12月30日,浙江消保委率先就铁路强制实名制购票消费者遗失车票另行购票提起公益诉讼,打响了全国消费公益诉讼的第一枪。随后上海消保委、中国消费者协会、江苏消费者协会、吉林消协等,先后就手机预装软件卸载、违规产售三轮摩托车、供水格式条款,销售不合格食盐等问题提起公益诉讼。这些诉讼从性质上看,均属于制止性诉讼,其目的和作用仅在于制止侵害消费者行为,难以起到震慑违法行为、惩戒不法分子,提高全社会保护消费者权益意识的效果。
公益诉讼
淘宝“好评返现”等曾被列入研究范围
广东的消费公益诉讼如何打?怎样打出广东的特色和效果?省消委会始终认为,公益诉讼是一把利剑,一定要插到最能见效的地方,要让不法分子及肆意侵害消费者的经营者见血见肉,真正地有痛感和敬畏。省消委会也始终坚持,公益诉讼要打出消费者的力量,打出消费者组织的声威和气势,打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和效果。
为此,广东省消委会2014年在全国率先开展“如何打响中国公益诉讼第一枪”法律研讨会,2015年率先成立全国第一个“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律师团”,2016年率先与广东省检察院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并反复研究寻找合适案源,先后针对淘宝“好评返现”、羊城通押金管理、“水电气”公用事业合同格式条款、广铁集团广深路段票价差异及检察机关推荐的数宗食品犯罪案件进行公益诉讼可行性论证和研究。经过长时间的不懈地努力,终于打响全国第一宗赔偿性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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