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获赔668元

13.03.2015  12:22

市中院发布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昨日下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宗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包括食品安全、汽车保险理赔、汽车销售服务等方面,为消费者详解案情的典型意义及法理分析。下面记者选取食品安全和汽车保险理赔两个案例,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要看清保质期限以及车主应到正规维修店保养。

食品安全

案情: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获赔668元

吴某海是东莞市东城天骄百货商场的经营者。去年1月23日上午,市民吴某贤称其到吴某海所开办的商场处购买了鱼仔、火腿肠等食品,带回家吃完后发现鱼仔及火腿肠均已过期,吴某贤遂又返回商场购买了同样的鱼仔及火腿肠,并当场与吴某海的工作人员反映食品过期的情况并进行交涉,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其后,吴某贤诉至法院,请求吴某海支付过期商品售价十倍的赔偿金668元、误工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元以及办理此案诉讼交通费用200元。

市中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吴某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吴某贤支付赔偿款668元。

法官提醒:

买食品要留心检查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吴某海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其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定义务,应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清理。而吴某海未履行法定义务,向吴某贤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鱼仔和火腿肠,应认定为吴某海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吴某海应向吴某贤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668元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过程中,应注意检查该食品是否存在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汽车销售服务

案情:自带零件保养汽车有故障维修方应否担责?

2011年1月,阿锋向华某公司购买了一辆进口小汽车。阿锋的保养手册显示,该车共做了5次保养,前两次在华某公司,第3次在汽车品牌授权的4S店,后两次在宝某公司。阿锋在保养时曾3次自带机油和一次自带火花塞。

2013年3月,该车发生故障,经宝某公司检查为发动机的第1、2、4缸体的活塞出现裂痕。

阿锋要求华某公司和宝某公司免费维修更换发动机,但多次交涉未果。

东莞市第一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华某公司为阿锋免费维修更换车辆的发动机。一审宣判后,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车主应到正规维修店保养

法院认为,阿锋与宝某公司之间并无直接买卖合同或维修合同关系,因此法院对其要求宝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阿锋所购买的车辆在发动机发生故障时仍在保修期限内。结合社会大众保养车辆的习惯,法院认定案涉车辆发动机存在故障的原因是自身的质量瑕疵。因此,法院认为,阿锋诉求华某公司免费维修更换发动机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大部分车主在保养车辆时,基于省钱等原因会自带机油等配件。可是之后车辆如果出现故障,有车行为了逃避责任,会以车主曾自带机油导致发动机出现裂痕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承担保修义务。

因此,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保养车辆时要前往正规维修店保养,同时也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