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明辉:消除“山寨社团”要健全完善管理法规
微论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近日开通了“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曝光台。曝光台首批公布了包括“中国公益总会”、“中国担保协会”、“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在内的203家“山寨社团”名单,并将持续更新。(3月17日《信息时报》)
毫无疑问,开通“山寨社团”等曝光台是一种有效监督,它无情地撕下了一些“山寨社团”的伪装,让一些虚假坑骗的“山寨社团”昭然若揭、有效暴露在阳光下,不仅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同时也能“消毒”“打假”,打通了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使其他群众免受其害。但是,打击“山寨社团”,显然不应止步于简单曝光。
此次曝光的“山寨社团”,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并开展活动,或虽经批准成立,但以巨额盈利为主要目,依然属于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就是说,对于一些已经曝光的“山寨社团”,按照规定还是需要进行取缔、非法财产没收,严重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责追究的。
更关键的是,一些“山寨社团”之所以屡禁不止、屡打不掉,很关键的问题就在于通过这样的组织,相关方面可以获得巨额利益。而这种巨额利益的背后,还有着供需双方的巨大内在需求作支撑——一方愿出钱等获得虚名,以此作假获利等,一方能够、愿意为需求者提供相关需求,并获取利益。因此,曝光、关掉“山寨社团”,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还要彻底断掉相关的内生需求,切断、关闭“社团经济”存在和滋生的土壤。
当然,打击“山寨社团”以及“山寨社团经济”,严格执法执纪“堵”很重要,但对有关的需求进行“疏”也是很重要的。只有疏堵结合,才能起到有效的治理效果。具体讲就是除了要严打非法敛财的社团组织,还要对优秀合理合法的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和完善。如此,才能从根子上消除“山寨社团”滋生的土壤。
根本上讲,“山寨社团”层出不穷,还在于我们的相关社团组织管理法规还不健全不完善,甚至还很缺乏,需要有关方面在社团管理法规的健全完善上抓紧推进。
(余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