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事故未处理 车辆年检遭拒绝
本报佛山7月17日电 交通事故或者违章未处理完毕,车辆则无法年审。广东佛山的车主叶先生就遇到这样的情况而不能被核发检验合格证,其毅然起诉佛山交警支队行政不作为。今天,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行政协调,交警支队同意叶某办理车辆年检,叶某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
法院审理查明,4月11日,原告叶某委托年审代办机构代办车辆年审,将申请表、行驶证、强制保险凭证、纳税证明以及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递交给了被告佛山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涉案车辆在检测站顺利过线,全部检测通过,但在核发年检合格证时被车管所以该车有肇事逃逸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4月22日,叶某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时,双方围绕车辆是否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以及交警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展开激烈辩论。
对于叶先生涉嫌交通肇事的行为,交警部门表示,有监控录像为证,且曾经向叶先生发过协查函,打过电话要求其协助调查,只是叶先生一直拒绝配合。被告认为,车管所以涉事车辆有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此,交警支队提交了执法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其中规定,“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此外,《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也规定,车管所的业务包括“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
对于交通肇事行为,原告坚决否认。原告承认交警部门曾向其发过协查函,在年检被拒后,其前去交警支队了解情况。民警播放了去年3月份原告车辆在佛山市华远东路与另一小汽车发生碰撞后涉嫌肇事逃逸的视频。但叶某认为其没有肇事逃逸,故拒绝签名确认。
庭审中,原告还认为,在未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交警支队仅凭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无权拒发车检合格标志。此外,他认为,车辆年检合格与否,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后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反复协商,最后达成一致。
■法官说法■
本案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那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违章,在未处理之前,到底能否通过年检?对此,承办法官刘应东表示,行政法上行政职权法定是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国家行政机关所有的职权都来源于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部门规章可以适当补充,但这种补充,不得与法律冲突。
就本案而言,交警部门出具的法规依据是公安部的行政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该规章有权对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设定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其也规定了“在没有处理完交通事故之前,可以不核发年检标识”,故从表面上看交警不予核发年检标志的做法似乎并无不妥。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只要申请人能提供合适的年审材料,且机动车经过检测合格的话,就应予以发放检测合格标志。
刘应东解释道,在法律和规章对同一事件规定不一致时,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应优先适用上位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属法律,《机动车登记规定》属规章,就本案而言,应适用前者规定核发车辆检验合格证明。
有专业人士表示,如果交警部门不是以叶先生交通事故逃逸为由拒绝年审,而是以叶先生无视交警协查函,拒绝协助调查涉嫌交通事故为由暂停其车辆年审的话,那么,结果也许完全不一样了。本案叶先生的车辆,虽然通过了年审,但是否最终被认定存在交通肇事逃逸,需进一步侦查认定。一旦确认,仍需负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