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食药领域大要案频发 最高涉案金额达1.9亿元

09.10.2014  12:38

  广东省高院昨天发布白皮书,公布近五年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情况

  羊城晚报记者 董 柳 通讯员 林晔晗 蒋倩倩

  8日,广东省高院首次专题通报了《广东法院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据统计,近五年来,广东法院共受理生产、销 售伪劣商品犯罪一审案件2067件,给予刑事处罚3230人,涉案总额年均达4亿元。值得一提的是,白皮书所涉的伪劣商品品种众多,其中伪劣药品占了近一 半的比例。

   逾三千人受刑事处罚

  白皮书显示,广东法院五年来共受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一审案件2067件,审结2030件,结案率为98.21%,判决生效的被告人3270人,其中,给予刑事处罚的3230人,处刑率为98.78%。

  白皮书显示,从个案看,涉案金额超千万元的大案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亿元大案。如2009年深圳市中院一审的华杰、吴夏等7人生产假冒国外注册商标 的药品在境内销售,涉及9个罪名,涉案金额高达1.9亿元,创下了广东法院审结个案涉案金额最高纪录。主犯华杰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附加驱逐出境。

   近半伪劣商品是假药

  据统计,伪劣商品品种多,涉及消费者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其中药品领域占49.14%,其次是烟草领域(25.53%),食品领域(15.73%)等。

  白皮书显示,2009年-2013年,珠三角地区销售境外无进口批文药品的案件在假药案件中的比重较大、不断上升,珠三角地区尤为明显:珠海市两级 法院共审理销售假药案件14件,销售境外无进口批文药品的案件8件,占57.14%;中山市两级法院共审理销售假药案件32件,销售境外无进口批文药品的 案件14件,占43.75%;深圳市两级法院共审理销售假药案件382件,销售境外无进口批文药品的案件72件,占18.85%。

   制假售假案多发于城中村

  白皮书称,近年来,犯罪分子针对性选择作案地点和借助互联网、新兴物流业销售,作案手段更为隐蔽。2009-2013年间,全省法院审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中,43.36%的案件集中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出租房等相对隐蔽、管理薄弱的地区,且经常变换地点。

  同时,不少犯罪分子将所生产的伪劣商品的信息发布至互联网或通过短信等移动通讯手段向公众发布,吸引需求者与其联系。伪劣商品的销售亦不局限于本地,而是根据购货量,分别利用物流公司、快递公司、汽车送货等方法,使伪劣商品迅速被销售到全国各地,甚至境外。

   鉴定意见欠规范致定罪难

  此外,白皮书还列举了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部分涉案伪劣商品的质量鉴定只有检验数据:被告人被指控使用工业盐水制造酱油,而质量鉴定意见仅反映 检出亚硝酸盐成分,未说明该亚硝酸盐成分是否为工业盐水,样品是否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也未说明是否属于有毒、有害食品,不利于案件定罪量刑。

  部分案件中,涉案伪劣产品的质量鉴定还存在鉴定机构无法定资质条件,送检样品未能证明即为本案涉案物品等问题,给法院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带来困难。

  对此,白皮书建议有关部门及时下发各类商品鉴定机构名录,解决实践中部分产品鉴定机构不明的问题,另外进一步规范出具鉴定意见。

   对话

   省高院副院长王勇: 灾害期间制假售假将重罚

  羊城晚报: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审理中,涉案金额是不是最重要的量刑依据?哪些犯罪情形属于从重情节?

  王勇: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为例,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不仅是定罪依据,也是该罪全部量刑档次的依据,是最重要的量刑依据。

  关于从重情节,该类犯罪的从重情节主要体现在特殊主体身份及特殊犯罪时间两方面。犯罪主体方面,如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是所有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情节;又如犯罪主体为医疗机构或个人的,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从重情节。犯罪时间方面,如在特定灾害期间生产、销售对应商品 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从重情节;又如在特定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对应药品 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从重情节。

   个案

   生产“毒粉条” 主犯获刑8年

  2010年6月至12月,被告人罗祥生、罗建明等人设立生产伪劣粉条的窝点,购买制造粉条的机器、原料、添加剂,共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纯红薯粉” 和“珍珠粉”1.9万余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7万余元。其中,“纯红薯粉”以玉米淀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工业石蜡、墨汁、柠檬黄等进行生产;“珍珠粉”以玉 米淀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工业石蜡等进行生产。

  2010年12月24日,上述窝点无营业执照两次被工商部门查处,罗祥生于是纠集被告人谭满娥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中山市祥明食品有限公司,由罗建明任 法定代表人。2011年2月至4月,罗祥生、罗建明在祥明公司内组织工人继续以上述方式生产、销售伪劣“纯红薯粉”、“珍珠粉”共11万余公斤,销售金额 人民币45万余元。

  由于罗祥生、罗建明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粉条共13万余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52万余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5232元,中山市第一法院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罗祥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罗建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其余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中山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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