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水务局副局长涉贿认罪 单位开勤勉证明求轻判

21.10.2015  12:06

  深圳罗湖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原副局长叶军于去年9月因涉嫌受贿被刑拘,检方指控其收受贿赂64万多元。该案于上周五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时叶军承认全部指控,叶军的辩护律师出具叶军单位出具的“求轻判”证明,希望法院从轻判决。

   涉嫌受贿去年9月遭刑拘

  现年50岁的叶军,案发前系罗湖区环保水务局副局长。他因为涉嫌受贿在去年9月遭到刑拘。

  公诉人出示深圳市监察局的说明显示,有人匿名举报叶军伙同深圳市华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老板邱世正骗取拆迁补偿款,监察局由此介入调查。

  根据检方指控显示,这一宗拆迁补偿案背后确实存在猫腻。2007年,原深圳市国土局与罗湖区政府签订协议,委托罗湖区政府负责梧桐山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当时的罗湖区城管(水务)局负责,时任副局长的叶军分管此项工作。

  工作中涉及深圳市兰科植物保护研究中心的征地拆迁及补偿问题,该中心在梧桐山有苗圃基地,华田园林公司向其租赁了大片土地。

  拆迁过程当中,华田园林公司提出按照征地标准来补偿,无法与罗湖区就补偿款数额达成一致。此后罗湖区城管(水务)局向深圳市政府请示如何处理深圳市华田公司的补偿问题并形成相关会议纪要。

  会 议纪要的内容和精神指,对深圳市兰科中心所有拆迁项目,包括深圳市华田公司租用的部分,同意补偿包干价2200万元,对深圳市华田公司的苗木、设施等拆迁 补偿问题不予补偿。如果深圳市华田公司提前搬迁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但最多不超过40万元,具体情况由罗湖区政府协调解决。

  但在具体 实施过程中,罗湖区城管(水务)局违反前述会议的内容和精神,除了补偿兰科中心的2200万元之外,还与深圳市华田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深圳市华田 公司435万元。在发放补偿款后,该公司老板邱世正为了感谢叶军在公司补偿问题上提供的帮助,于20  10年给予叶军现金30万元好处费。

  除此之外,检方还指控,叶军在与深圳市兰科中心拨付拆迁补偿款谈判的过程中,还接受深圳市兰科中心副主任陈少坤分两次给予的3万元贿赂。深圳市兰科中心希望借此让叶军给予关照,加快补偿谈判进度,以及尽快支付补偿款。

   村股份公司虚报工程款叶军分钱

  因为前述的举报,叶军被深圳市监察局带到办案点接受调查,叶军除了供述前述内容外,还交代了其他多笔受贿事实。

  金额较高的一笔与早前因行贿被逮捕的深圳市梧桐山实业股份公司总经理黄伟权有关,同样牵涉梧桐山河综合整治工程。黄伟权的行贿对象正是叶军。

  深圳市梧桐山实业股份公司系罗湖当地村集体股份公司,黄伟权在2010年时尚是该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2010年,梧桐山河综合整治工程开始施工,工程涉及梧桐山村供排水管道迁改工程,因为工期紧张,深圳市梧桐山实业股份公司自行组织人员进行迁改工程。由于该公司并无施工资质,事后未能获得罗湖区政府的财政拨款。

  在第二次迁改中,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黄伟权与叶军商量,由黄伟权找到具备资质的公司挂靠施工。黄伟权通过从事水务工程的臧翀介绍,挂靠了具备资质的深圳市伟成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迁改施工。

  这一过程中,黄伟权为了获得更多财政资金,将两次施工的费用均纳入到申报范围并虚报工程量提高预算。经过罗湖区审计局审计,叶军所在的罗湖区环保水务局共计两次拨付迁改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8万多元。

  这 68万元费用中,实际施工产生的费用不到10万元。梧桐山公司扣除该笔施工费用后,将59万多元支付给挂靠的伟成公司,该公司扣除了一笔挂靠管理费用,将 53万多元以现金的方式交回给了黄伟权。黄伟权为感谢叶军给予的帮助,在2013年下半年将24万元交给了叶军。

   自辩

   接到拆迁难题,就知怎么做都会出问题

  虽然全部认罪,但叶军还是略有不甘,兰科研究中心拆迁补偿问题是一个久拖10年未决的问题,他说,接到这个难题时自己就深知怎么做都会出问题。不过他还是承认收受钱财是犯罪行为,并表示自己一兢兢业业工作,希望能获轻判。

  叶军的辩护人做罪轻辩护,还出示了荣誉证书等,另外一份由叶军原工作单位罗湖环保水务局加盖公章出具的证明也被辩护人反复强调。证明意即叶军平素工作勤勉,希望法院酌情从轻判决。

  检方答辩则指,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

   焦点

   是举报被查还是自首?

  庭审中叶军承认全部指控,几乎未做任何辩解。唯一的争议在于,叶军是不是自首。将叶军带走调查的深圳市监察局出具说明,认定叶军是具有自首行为的,检方在起诉书中也对叶军的自首行为给予认定。

  叶军本人以及辩护人在法庭上称,叶军被深圳市监察局带走调查时,调查人员最初主要问的是叶军的主管领导原罗湖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张某涉嫌违纪的问题。叶军称问题主要涉及旧改以及地铁拆迁等项目。

  张某在叶军被带走调查之前,已于同年4月被免去副区长的职务,同月被深圳市国资委控股的上市公司天健集团聘为副总经理。官方迄今并未披露其为何被免职以及是否存在违纪问题。

  叶军表示,接受调查之时,他对调查人员表示确实不清楚副区长张某的情况。在结束调查之后,他有感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遂主动交代了自己的问题,确属于自首。

  但是主审法官却从案卷中发现深圳市监察局在一份材料中指,监察局是接匿名举报,其存在前述伙同他人骗拆迁补偿行为后展开调查。显然并非其所述的主动交代个人问题。而公诉人则表示需要庭后再做核实,暂时撤回对叶军的自首认定。

   律师说法

   公函求情是干预司法审判

  北 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彭新林告诉南都记者,行政机关出具公文为被查处官员求轻判,即公函求情,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并不鲜 见。公函求情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有的认为个人“表现好,贡献大”;有的认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有的认为对当地经济发展不利等等。

  彭新林认为,暂且不论公函求情的理由能否成立,仅就公函求情行为来看,乍一看似有人情味,实则是对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非法干预,是对权力运行规矩的僭越,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有违依法治国的精神。

  相关单位出具公文请求法院轻判被告人,属于干预司法审判的不当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坚决拒绝。公函是政府机关的行文,代表的是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不应公权私用,成为个人利益代言的工具和干预司法的“公器”,影响现代司法的公平正义。

  不 过,彭新林还表示,也应当辩证看待这一现象。如果政府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只是对被告人以前在单位的一贯表现情况出具鉴定或者证明,并无向法院“求情”的意 思表示,辩护律师将其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法庭,以此证明被告人具有一贯表现良好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法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则是无可厚非的。

  南都记者李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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