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深圳房东须主动申报租客信息

26.06.2014  14:37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周元春)房东须主动申报非深户籍租客信息,否则将被依法处罚。昨天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对建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制度、设置居住证办理门槛、保障持证人权益以及简化办证程序等作出一系列规定。据介绍,此次立法,是对我市自2008年开始实行的居住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发现租客利用居所违法犯罪未报告或将被拘留

  现行制度中居住登记信息一般由出租房管理部门挨家挨户地敲门登记,并由非深户籍人员作为申报人。但《条例(草案)》确认了主动申报制度,把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申报义务人,重点是出租屋业主。这意味着,今后房东不能光收租金,还要担负起主动申报承租人信息的义务,并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条例(草案)》规定,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申请登记人数每人500元处以罚款。同时,《条例(草案)》吸纳了市民意见,规定业主因离开特区、疾病等原因无法履行申报义务的,应当委托他人进行申报。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傅伦博称,根据市公安局反映,大量滞留人员利用出租屋非法从事营运、网吧、制假售假、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调研征求意见时,基层和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要求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为此,《条例(草案)》规定申报义务人发现其申报登记人员利用居所从事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否则将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5000元罚款,并处5日以下拘留。

  有合法稳定居所和职业可自愿申领居住证

  与现行制度中办理居住证几乎没有门槛不同,《条例(草案)》设置了两个居住证办理的条件: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含租赁),并在申领之日前一年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满12个月;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申领之日前1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保满12个月或者前2年累计满12个月。据介绍,这一门槛高于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起草的《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和上海市政府去年出台实施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门槛,国家和上海的“两个合法稳定”的时间为6个月。

  另一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分离原则,规定符合了“两个合法稳定”条件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申领居住证,也就是自愿申领。

  此外,针对先行居住证制度运行中出现的办证后缺乏后续管理手段,导致居住证记载信息不真实、不鲜活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持证人符合条件可申请入户

  提高居住证含金量是本次立法的一大重点。《条例(草案)》规定了持证人享有诸多公共服务:一是十多项基本公共服务,如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幼儿园儿童相关补贴等;二是附条件待遇,即符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保参保年限等条件的,可以享受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参加本市社保,以及申请公租房或租房补贴、困难救助等。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保参保年限等积分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

  傅伦博表示,立法部门希望通过立法,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完善与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保参保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也为公平有序落户提供阶梯式政策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