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禁市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办企

05.12.2015  11:09

  广州日报讯 (记者汤南 通讯员粤纪宣、深纪宣)记者昨日从广东省纪委、深圳市纪委获悉,深圳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市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深圳市经商办企业。

  根据《意见》,市级领导干部包括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商办企业活动主要包括个人经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进行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

  据介绍,《意见》与中央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基本要求相一致,一方面重申了中央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深圳实际,对市级领导干部落实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体现了市委、市政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坚定政治决心和干部级别越高,管理越要严格的干部管理原则。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