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深圳经适房办红本应缴增值收益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窦延文)我市首批经济适用房桃源村三期签订购房合同已超过5年,一些业主要求政府直接为其办理完全产权,对此,市住建局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强调,根据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办理完全产权应缴纳土地收益、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具体操作办法已起草完成并提请市政府审议。
购房合同:首批经适房签订已超5年
据了解,桃源村三期是我市第一批面向户籍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该项目于2008年配售,至今其购房合同签订已超过5年。
当时购房合同约定: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方和卖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二是“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的,买方可依据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规定申请取得住房全部产权。住房上市转让的收益分成,按政府届时有关规定执行。转让时,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
业主声音:办红本不该缴土地收益费等
桃源村一些业主表示,2007年12月6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1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售后超过5年的,购买家庭可申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部产权,但该住房若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根据这一规定,目前业主签订购房合同已超过5年,要求取得所购房屋全部产权的诉求事实清楚,有章可循。
一些业主认为,政府应为其房屋直接办理完全产权,不应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住建局:业主诉求与合同约定不符
针对业主的诉求,市住建局房改处有关负责人表示,2008年1月出台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对经适房政策作出调整,其第四十二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买受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买受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比例,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该负责人强调说,《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全部产权的规定,与2007年11月修订的国家《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是一致的。2010年6月《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简称《条例》)出台,也对保障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规定年限届满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应当缴纳土地收益并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因此,《条例》的条款与之前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也是衔接的。
该负责人说,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要求政府直接为其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办理完全产权,不交增值收益价款,与合同的约定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也有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专家:经适房不应成为牟利工具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出发点是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并不鼓励购买人购房后进入市场交易获利,然后又形成新的住房困难。”深圳市住房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蔼贫表示,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由于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等原因,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只要符合政策规定,主管部门也将予以支持并积极办理。
陈蔼贫透露说,目前市住建局已经研究制订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收益分成的具体操作办法,对增值收益的缴纳环节和分成比例、评估价格确定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起草了《深圳市已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增值收益缴纳办法》(送审稿),已提请市政府审议。该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发布后,该局即可受理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完全产权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