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男子闹市交易老虎尸体一审获刑十年

25.06.2014  05:28

  今年1月8日上午,温州闹市,两男子在交易老虎尸体时,被巡逻的特警抓获,一时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报曾作详细报道)。

  4月3日,“买家”王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6月20日,鹿城区法院一审认定“卖家”杨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出售的老虎,也是从他处买来的

  34岁的杨某出生在浙江温州,初中文化,案发前无业。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初,杨某经电话联系,与王某(已判刑)约定以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售老虎一只,并收取其10万元作为定金。

  随后,杨某通过电话联系,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以19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尹某(另案处理)处购得一只死老虎。

  1月8日8时40分许,杨某雇佣他人将死老虎从安徽运至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路云天楼东港大酒店对面的马路,并通知王某前来交易。

  王某遂驾驶轿车过来,就在两人将存放于编织袋内的老虎往轿车后备厢搬运时,被巡逻的公安人员发现,王某被当场抓获,杨某趁机逃跑,公安人员现场查获老虎尸体一具。

  1月25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老虎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我弄到老虎的时候老虎已经死了,只是听说老虎是从马戏团那里弄过来的。”杨某交代,自己也是从安徽的“上家”处弄到老虎,至于老虎是怎么死的,他也不知道。

  3月4日,在丽水青田的山上藏匿点,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涉案老虎是否野生,并不影响本案定罪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老虎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且并非以食用为目的可人工大量繁殖的动物,故涉案老虎不论是野生还是人工驯养繁殖的,均不影响对本案的定罪。

  法院认为,杨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