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6岁少女滑雪摔死 滑雪场被判赔66万

01.09.2015  03:37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16岁的女孩小佳(化名)在滑雪时摔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其父母认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存在过错,起诉索赔。记者昨天获悉,密云法院判决滑雪场赔偿小佳的父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万余元。

家属

贻误了救治时机

2015年2月16日,小佳到京郊某滑雪场滑雪,在初级大S雪道向下滑的过程中摔倒受伤。当日18时37

分,她被120急救车送至密云县医院治疗,滑雪场未派人跟随入院。经诊断,小佳的伤为“特重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鼻外伤性出血”。当日21时40分,密云县医院建议转院,后小佳被送往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2月18日,小佳因特急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其间,小佳的父母支付治疗费1.9万余元。

小佳的父母认为,小佳出事的地点是一个大下坡伴随弯道,并未设立任何文字或者图形提示。小佳摔倒后继续向下滑落,撞到位于滚落线中央的撑网立柱,造成重伤。事发后,小佳被送往不具备救治条件的当地医院且滑雪场并未派人跟随,贻误了救治时机,致使小佳不治身亡。他们认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存在过错,起诉索赔180余万元。

滑雪场

死亡是意外事件

庭审中,滑雪场辩称,小佳的死亡是意外事件,其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滑雪场在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和规范之后才开始营业,在雪场门口、餐厅等地做了安全和风险提示,也有教练,有头盔出租的地方,已经采取了一切的安全预防措施。事发后,滑雪场也对小佳进行了及时施救,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经法庭询问,滑雪场称在出售滑雪场门票时,不区分滑雪者年龄,亦不对滑雪者能力进行询问。在雪道的上下处没有设置专职人员,但设有巡查人员。在小佳受伤时,巡查人员已向下滑至雪道终点处,未看到小佳摔倒。此外,双方均认可小佳在滑雪过程中未佩戴滑雪护具。

法院

滑雪场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佳在滑雪时系未成年人,滑雪场应当履行比成年人更为审慎的警示、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但没有尽到该义务。在小佳重伤被送医院治疗时,滑雪场未派人跟随,未尽到完全的救治义

务。滑雪场对小佳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小佳作为年满16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能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她在从事滑雪这种有一定风险的运动时,须注意安全,做好防护措施,其未能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对受损害的后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小佳父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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