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满与海南高院达成协议 获国家赔偿275万余元
陈满与母亲
2016年5月13日,经协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陈满就国家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议,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3777.64元。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陈满因一宗23年前发生在海口的杀人放火案被判死缓。经再审于今年2月1日改判无罪。
2016年3月14日,陈满委托律师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国家赔偿966万余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3月30日,依法组织公开听证会,听取赔偿请求人陈满的意见。听证会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与陈满及其委托代理人协商解决国家赔偿问题,5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陈满达成国家赔偿协议,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3777.64元。
23年前,因涉嫌故意杀人与纵火,陈满被捕入狱,从死缓到申诉,一路坎坷;23年后,再审改判,陈满重获自由,一段新的人生旅程悄然开始。今天上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对陈满国家赔偿案的结果。两个月前,陈满向海南高院提出了高达966万多元的国家赔偿申请,这是如何算出来的呢?法院又将如何采信呢?
陈满申请966万余元国家赔偿包括啥?
2016年3月14日,已经被宣告无罪的陈满来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为自己23年的无罪羁押申请国家赔偿。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立即将接到的陈满国家赔偿申请转到法院赔偿办,当天受理,当天指定承办法官。
陈满在向法院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主要陈述了两方面的请求,一方面是请求法院在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公开向陈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陈满:让更多的人明白这个事情,当年我是冤枉的,我的名誉要恢复。
除了对恢复名誉的请求,陈满还提出了总额达966万多元的经济赔偿请求,其中包括五项费用,分别是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853777.64元,误工费3707555.28元,医疗费、后续治疗费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申冤费用100万元。
以人身自由赔偿金为例,陈满的代理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于陈满来说,也就是要按照2015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赔偿金219.72元。陈满从被捕到无罪释放,一共经历23年,合计失去了8437天的人身自由,这样用每日赔偿金的数额,与失去自由的天数相乘,就得到了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数额1853777.64元。至于误工费的理由,则是在于认为陈满如果不入狱,收入水平是要高于国家平均工资的,因此按国家平均工资的两倍计算,计算了370余万元的费用。
陈满:我不坐牢,在外面起码可以通过我的劳动,我辛勤的付出得到回报,我要生活我懂得去干事,去做事。这么多年我没有做工,我没有做事,我的报酬就没有了,就算是误工是吧?那么也应该得到补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申冤费用是申请书中另外两项比较大的费用。
陈满:我的父母退休后应该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我作为后辈应该孝敬他们。相反,他们带着沉重的枷锁为我辛劳地奔波,付出的远非常人所能想象。
律师认为,这23年,陈满缺失了普通人拥有的完整家庭、事业,不能在双亲膝下尽孝,饱尝了人生离别之苦,所以申请了3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陈满的律师介绍说申冤费用也是实际开销。陈满父亲保留的开支记录显示,仅1993年到1998年,他们就支出了十几万的费用,其中交通费占大部分,当时飞机是没有折扣的。
陈满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前 海南高院已启动相关准备
据海南高院的法官介绍,陈满的国家赔偿申请既包括《国家赔偿法》支持的赔偿范围内的项目和数额,也包括超过现行法律范围外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样进行赔偿工作呢?
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振勇介绍,在陈满3月14日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之前,他们已经启动了相关准备工作。
法院受理陈满的国家赔偿申请后,由院长指定审判员作为承办法官对赔偿请求和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然后呈报给赔偿委员会,委员包括一位法院副院长、两位审委会专职委员、一位执行局副局长、以及赔偿办主任。这样的配备是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更能保障申请人的权利。
2016年3月30日,陈满国家赔偿案的听证会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与一般自赔案件不同的是,这次听证海南高院全体赔偿委员会成员均到场参加。听证会上,陈满及其代理律师易延友、王万琼参加听证,并就国家赔偿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了阐述。
听证会上,除了法院和陈满两方,海南高院还邀请了海南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两名以及数家媒体参加旁听。
刘振勇主任说,开听证会的目的就是用公开让案件更加公平公正。在听证会后,他们还与陈满及代理律师进行了多次协商。
陈满案案情回顾:关键证据丢失仍被判死缓
23年的无罪羁押,最高检首起无罪抗诉案,都让陈满案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而国家赔偿,作为一种典型的司法救济程序,重点在于恢复、补救。
23年,8437天的限制自由,让一个曾经走在时代前沿,放下稳定工作,投身海南创业的青年,变得对社会、对时代有些陌生。8437天的开始,是1992年12月27日,那天陈满因涉嫌纵火杀人被抓,经历审讯、起诉、宣判、抗诉,二审,直到1999年4月15日,陈满被终审判处死缓,从此,陈满开始正式服刑,家人和律师则四处奔走,提出申诉。>>阅读详细
2014年2月,陈满案的申诉状递交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复查程序。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陈满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陈满案成为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检提出无罪抗诉的第一案。随后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并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2015年12月29日,这起案件再审开庭。在将近五个小时的庭审中,出现了一种罕见的庭审状况,被告人陈满所面临的不再是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构罪的指控,而是检方和辩方都在证明陈满无罪。
2016年2月1日,在海南省美兰监狱的一个内设法庭里,这起案件再审宣判,陈满被宣告无罪。宣判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傅勤向陈满当面表达了歉意。
海南高院作出275万余元赔偿决定 陈满接受并签字
经过多次协商沟通,最终,海南高院做出了这份275万余元的赔偿决定。
这份赔偿决定中,主要有两项赔偿,一项是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一项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 元,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则为 万元。
对于这份国家赔偿协议,陈满方面同意接受,并于5月12日在赔偿协议上签字。
专家解读《国家赔偿法》
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9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并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赔偿这项工作在法律上如何界定,一起来看专家解读。
国家赔偿有两种赔偿类型,分别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查、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种。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人身的主要是限制人生自由按照期限,按照上年度日平均工资来计算的,只能拿金钱赔了。然后造成身体健康损害的,也基本是按照金钱赔偿,比如受害人住院,或者是造成死亡的。另一类就是财产,比如说把不该扣押的财产扣押了,把不该没收的物品没收了,这时候能返还的就是要返还,如果不能返还的就应当要赔偿人家损失。
近年来,冤错案件的刑事赔偿成为舆论关注焦点。比如“浙江叔侄奸杀冤案”申请赔偿702万,浙江高院裁定赔偿221万。广东“徐辉案”,申请国家赔偿327万,最终获赔157万。“念斌案”申请国家赔偿1500万,福州中院裁定赔偿113万。那么,为什么申请数额与赔偿数额之间会有不小差距呢?
专家介绍,国家赔偿强调根据“法定标准”来进行赔偿,而不是“损失多少赔多少”。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关于精神损失赔偿的数额,《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基本采用酌定原则。
在以往此类案件中,争议主要集中在误工费、申冤支出、精神损失抚慰金等赔偿额度的计算。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考虑到国家赔偿本身的特殊性,我们对财产损失这个标准是以直接损失,以及有部分的是可明确的可预期的损失。但对于一般的在民事赔偿当中赔到的可预期的损失我们并没有列入其中。所以这些种种因素叠加在一块,可能就会造成当事人有很高的预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实际当中按照《国家赔偿法》标准严格计算,就会与当事人预期有较大差距。
国家赔偿 让陈满未来的路更好走
从2月1日无罪释放,到如今已经三个多月,陈满一直在做的一件事就是融入社会,因为对他来说,23年的时间,不管是物质层面,还是精神层面,很多东西都有了太大的变化。
车子,房子,手机,电脑等等,这些对于很多人来说司空见惯的东西,对陈满来说却很新奇。
面对未知,还是周围人都知道,自己却不知道情况下的未知,对于有些人来说,这不是新奇,而是孤立,感觉自己是在正常人之外的。家人对陈满曾经也有类似的担心,不过,陈满用他的行动默默打消了家人的忧虑,他会主动积极的去学习了解他眼中这些新事物。
学习新事物,学习新思维,陈满努力融入社会,让自己忘掉过去的痛楚,把握现在,这份韧劲与乐观,难能可贵。他也想将这份乐观带给家人,让曾经因他而陷入苦难的父母兄长能够开启新生。
陪父母溜溜弯,给兄长帮帮忙,似乎一切又恢复到了多年前,一份淡然,一份沉稳,无论是再次创业,还是组建新的家庭。
不急不躁,充满信心,陈满用这样一份积极回应社会的关注,明确自己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