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立法将家暴列入公罪 受害者可获援助和保护

14.01.2015  04:21

  中新社澳门1月13日电 (记者 王国安)澳门立法会13日表决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确将家暴行为列入公罪,施暴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家暴受害者则将获得行政和司法的援助和保护。

  家暴问题一直备受澳门社会各界的关注。为防止家庭暴力犯罪,保护家暴行为的受害者,澳门特区政府早在2011年9月就推出了有关家庭暴力立法工作的公开咨询,并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相关法案。

  根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定性,家庭成员间故意作出的侵犯生命、伤害身体或健康且后果非属轻微,身体或精神虐待、性侵犯、侵犯人身自由等不法行为属于“家暴行为”。而家庭成员是指行为人的配偶或前配偶、直系血亲或姻亲、兄弟姊妹、行为人本人或配偶的养父母或养子女、与行为人具有监护关系的人、与行为人在类似配偶状况下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基于年龄、疾病、怀孕、身体或精神缺陷而与行为人同住且受其照顾或保护的能力低弱的人。

  该法律除了规定家暴行为将以公罪的方式处罚外,还从行政及司法两个层面,订定了对家暴受害者的援助及保护措施。

  在行政层面,政府相关部门可协助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暂时安置的场所,以便脱离施暴者的控制;倘若符合法律规定,受害人可获得经济上的援助,以便消除在经济上对施暴者的依赖。有关保护及援助措施如有需要可延伸至与受害人同住的其它家庭成员,例如未成年子女。

  在司法层面,施暴者因实施涉及家庭暴力行为的犯罪而成为嫌犯后,法官除了按《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命令采用强制措施外,还可命令采用紧急强制措施,以保护受害人不再受到家暴的伤害,例如命令施暴者迁出家庭居所,禁止施暴者接近、接触或骚扰受害人等。

  该法律将于生效三年后根据实施情况进行检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