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领域安全生产诚信缺失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14〕141号)

13.10.2014  16:20

粤安监〔2014〕14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领域安全生产诚信缺失

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领域安全生产诚信缺失管理的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领域

      安全生产诚信缺失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9日 

 

 

 

 

附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领域安全生产

诚信缺失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烟花爆竹经营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全社会监督管理合力,督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以及从事向广东省辖区销售烟花爆竹的外省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省企业,前述三者以下统称为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诚信缺失管理。

第三条  本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公布安全生产诚信缺失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名单(以下简称“诚信缺失名单”)。

第四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纳入诚信缺失名单:

(一)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通过网络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或者个人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安全审查手续的;

(六)因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爆炸或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七)一年内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八)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五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但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纳入诚信缺失名单: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储存烟花爆竹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四)储存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或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且未及时销毁的;

(五)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六)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七)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八)未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六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诚信缺失名单:

(一)销售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通过网络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的;

(三)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四)超出零售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存放烟花爆竹或在零售许可证载明的场所超量存放烟花爆竹的;

(五)零售专柜一年内被发现违规销售烟花类产品2次以上的;

(六)因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爆炸或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七)一年内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七条   外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诚信缺失名单:

(一)向广东省辖区内未取得相应批发许可的单位销售烟花爆竹的,或向广东省辖区内未取得零售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二)向广东省辖区内取得零售许可的零售经营者直接销售烟花爆竹的;

(三)向广东省辖区内销售的烟花爆竹,在一年内经烟花爆竹监管部门抽查,发现其产品含有氯酸钾1次,或其他方面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2次以上的;

(四)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张贴烟花爆竹流向标识码并录入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报的;

(六)在广东省辖区内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布本辖区内零售经营者诚信缺失名单;对按照本办法第四、五、七条规定应将批发企业、外省企业纳入诚信缺失名单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和证据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公布本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诚信缺失名单。

东莞、中山市和顺德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汇总公布本辖区内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诚信缺失名单。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接报或发现外省企业存在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将相关情况和证据向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并同时抄报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汇总情况并按规定公布外省企业诚信缺失名单。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有本法第四至七条情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负责公布诚信缺失名单的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布机关)在作出具体诚信缺失名单公布决定前,对于未经行政处罚的,应告知相关烟花爆竹从业单位有权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求陈述、申辩的,公布机关应当听取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对照本办法第四至七条的规定,客观准确地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条  公布机关应将列入诚信缺失名单在本机关网站或在辖区内新闻媒体上公布,并将相关信息定期通报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的同级部门和相关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

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名称、经营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以及违法违规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十一条  对广东省辖区内列入诚信缺失名单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记入监管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频次、责令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在办理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将诚信缺失名单的信息作为参考依据。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对广东省辖区内诚信缺失名单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已达标等级予以降级或撤销其标准化达标资格。

相关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可将诚信缺失名单信息作为参考依据。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依据单位诚信缺失名单信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二条   诚信缺失名单公布期限为2年。

自公布之日起2年内,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不再发生本办法第四至七条规定行为的,向公布机关提出核销申请并附相关整改材料。

公布机关将审核通过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在诚信缺失名单中予以移除。

第十三条  公布机关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建立诚信缺失名单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推动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负责公布的诚信缺失名单明细和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公布的诚信缺失名单明细和管理情况报告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全省诚信缺失管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