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车行上牌承诺成空 被判全额退回买家定金
东莞时间网讯 男子温某买辆福特小轿车,商家承诺上牌。双方签订合同,温某交了1万元定金。谁知商家迟迟不上牌,购车定金也未退还。双方因此闹上法院。日前,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商家向温某全额退回定金1万元。
到底谁违约?双方各执一词
2014年11月12日,温某因业务需要向东莞市某汽车有限公司订购一辆福特小轿车,并与该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约定车身价为14万余元,车身价加上牌、 保险 、购置税共计15万余元,合同约定“上完牌交车”,由汽车公司办理上牌业务,上完牌后通知温某提车,在提车前温某需向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全部余款14万余元。此外,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超过合同交车日期15天,买方仍未办理交款提车手续,则为买方单方面毁约,卖方可没收定金。合同签订当天,温某支付1万元定金。
庭审现场,温某主张一开始自己询问车行能否上湖南牌照,车行表示不能;温某又问是否可以上深圳牌照,车行表示可以但要交1万元定金并加装精品,并由公司代办保险。故而温某认为“上完牌交车”是指上完深圳牌再交车。
车行对此不予确认,车行主张温某来看车时,确定价格后,签订合同时公司已告知温某会上东莞牌照。温某大概三天后带着家人前来确定具体车辆时才改问能否上湖南牌照,当时车行表示不能,也建议温某可以先上东莞牌照再转到湖南,温某当场并没有表态。到了第二天温某又打电话来说不想购车,理由是上不了湖南牌照,车行遂向温某解释上湖南牌照费用高昂,如果要办理则费用由温某承担,后来温某又说因资金不足不买车了,并问能否退回定金,车行的销售人员经请示上级后,上级主管认为温某属于单方违约故决定不予退回定金。
判决:车行全额退回买家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对《购车合同》中“上牌”、“上完牌”的意思解释不一致,虽然《购车合同》属于汽车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合同中关于车型、配置、价格、交货时间等内容都是手写的,应当理解为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允许双方在大额消费项目中就合同的核心内容进行简化约定,可能导致的风险亦应由温某自行承担。其次,车行以其系东莞企业,一直代客户上东莞牌照,且《购车合同》约定系东莞牌照的选号方式为由,主张双方在签订《购车合同》时约定上东莞牌照,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车行的解释。最后,根据《购车合同》,双方因上牌问题未能达到交车条件,故车行主张以该条为理由没收温某定金理据不足。
综上,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对“上牌”事项约定不明,双方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无证据证明归结于任意一方,且温某的情况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被告可以没收定金的情形。最后,法院一审判决东莞市某汽车有限公司向温某退回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