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猫引发的离奇索赔案 法院认定猫为赠与行为

06.01.2016  14:23

     法院认定猫为赠与 王先生索赔万元被驳回

    在东莞居住的台湾人王先生,欲将自己的猫给同在东莞的台湾老乡喂养。老乡拒绝之后,又介绍转给了他的朋友喂养,后来猫走丢了。其后,王先生将老乡告上法庭,索赔万元。而王先生的老乡及其朋友均称该猫是送给他们的。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认定王先生的说法存在自相矛盾,其老乡及其他证人的陈述能互相印证,且符合常理,认定为赠与行为,遂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新主人丢失猫

    原主人向中间人索赔万元

    2013年11月19日,在东莞居住的台湾人王先生带着他的一只宠物猫来找其台湾老乡李先生。王先生称,他因治疗牙病需回台湾,故委托李先生照顾他的猫。因李先生不方便饲养,在李先生的介绍下,当天,猫被送到了李先生的朋友李老板的药店。后该猫又被送到另一老板的药房。2013年12月1日,王先生再与李先生来到该药房,不见猫,遂报警。

    2014年1月,王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李先生,称李先生非法占有他的猫不予归还,要求李先生返还该猫,或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共1万元。

    李先生称,他并无收养对方的猫,王先生既然把猫送给他人,就不应要回。给猫当天,李先生的一个同事也在场,其证言印证了李先生的说法。李老板认为,该猫是王先生赠给他的,他享有对猫的所有权。猫送来时并无任何请求或嘱托。如果当初有人表明这猫很珍贵,或丢了病了还要赔偿,他可以不接受赠送。这猫只是一只普通家猫,丢猫属平常事,王先生借机索赔很不合理。王先生则称,他的猫是虎斑纹猫,市场价5000元至1万元。

     法院驳回索赔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猫已走丢无法找回,王先生要求返还猫的诉请不予支持。法院认为,王先生与李先生之间并没有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李老板与王先生素不认识,如果委托养猫,王先生理应对李老板明确说明,但他并无说明。故法院认定王先生将猫交给李老板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赠与特征。

    法院认定王先生是将猫赠送给李老板,故王先生要求李先生赔偿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州日报讯 (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黄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