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首例公益诉讼立案 追究被告民事责任
2015年1月1日,号称“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正式开始实施。新《环保法》中,增设的社会组织可作为公益诉讼主体一条一直广受关注,今年1月1日,公益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收到了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这宗公益诉讼成为新《环保法》正式生效后的首例立案。
这一公益诉讼由两家公益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为支持起诉单位。据自然之友提供的资料,案件被告(四名农民个体户)在2008年7月底,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权手续就在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开采石料,并将剥土和废石倾倒至山下,直至2010年初停止开采,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在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情况下,2011年6月份,被告还雇佣挖掘机到该矿山边坡处开路并扩大矿山塘口面积,造成植被严重毁坏。
该案的四名被告中的三名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于去年7月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刑。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介绍,这次再提起公益诉讼,是要追究其民事责任,要进行生态恢复,他基于原案了解到还需要将近320万元可用于生态修复,而且当地林业局和法院也支持提起诉讼。
虽然这起案例的案值较小,被告也只是农民个体户,但是其示范意义不可忽视。
环保部法规处副处长李静云认为,面对此起彼伏的环境违法,政府不可能面面俱到,政府的执法能力无法监管到每一个角落。公益诉讼就是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走群众路线,增大环境执法的威慑力,对企业形成威慑力。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指出,新《环保法》为公益诉讼提供了合法性支持,但也存在不少挑战,包括败诉的风险、可持续性和可复制性的问题,公益诉讼的人力和经济成本很高,虽然统计全国有300多个社会组织符合新《环保法》的诉讼主体要求,而真正有能力提起诉讼并能持续支持的实在不多。“解决环境问题不能依靠诉讼”,马勇认为,司法成本高,而且耗时长,容易使得问题搁置,公益诉讼只是方法之一,不能过度依靠。
“走上法庭,其实是一种最理性的方式,也是在教会政府一种处理问题的有效的理性方式,实现平等的对话。”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教授贾西津认为,公益诉讼是法治性的体现,这并不是一个正义与非正义的博弈,而是理性的法治事件,这个过程对公民性培育和政府学习法治理念和方式都十分有利。张伯驹告诉财新记者,不少人认为诉讼是一件激进的事,但实际上这恰恰是最理性的行为,推动环保公益诉讼也希望能改变人们的这种观念。
此外,为了减少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资金压力,自然之友成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目前基金数额约30万。该项目的负责人葛枫介绍,第一轮资助的重点在于前期的调研、取证、聘请专家等费用,用以支持立案,希望能至少支持5个案件。